🇨🇳 A股公告美好医疗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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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医疗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三议案均以99.84%左右高票通过
这是对9月23日已预告股东会议案的程序性确认(律师法律意见书),激励计划草案本身早已披露,本条不含新增授予价格、数量、业绩考核条件或任何经营/财务增量,高票通过亦在预期内,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美好医疗↗ 原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
不做 美好医疗(301363.SZ)
公告为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书,激励计划草案已于2026-09-23披露,本条无新增授予条款、金额或经营信息,高票通过属预期内,无事件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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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美好医疗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三议案获股东会99.84%左右通过,但本文件仅为律师对已预告股东会的程序性合法性见证,激励草案此前已披露,无新增信息,不具事件交易edge,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消息传播链
- 披露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三议案合法有效通过;属9月23日已通知会议的程序性结果,无新增经济事实。
主要风险
- 限制性股票激励未来授予/摊销会产生一定股份支付费用与摊薄,但本条法律意见书未给出新的授予数量、价格或费用数据,无法据此量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事件无增量事实直接AVOID,未据任何先例设定方向或幅度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程序性治理文件,本身不构成可回测的方向催化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可定价的对齐先例,不用此类文件校准幅度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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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250 字
法律意见书
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308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法律意见书
2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信达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
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
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
导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了《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会议通
知公告,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三路8 号美好创亿大厦A 座M1 层M127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
法律意见书
3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557,493,82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96%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68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551,683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2,045,50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0.7122%。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
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308 号)之签
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李
忠
郭
琼
梁晓华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法律意见书
6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提案名称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例
股数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1.00
《关于〈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
561,160,675
99.8426%
867,848
0.1544%
16,980
0.0030%
2.00
《关于〈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561,160,275
99.8425%
867,848
0.1544%
17,380
0.0031%
3.00
《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561,153,275
99.8413%
874,848
0.1557%
17,380
0.0031%
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308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法律意见书
2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信达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
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
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
导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了《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会议通
知公告,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三路8 号美好创亿大厦A 座M1 层M127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
法律意见书
3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557,493,82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96%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68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551,683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2,045,50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0.7122%。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
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308 号)之签
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李
忠
郭
琼
梁晓华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法律意见书
6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提案名称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例
股数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1.00
《关于〈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
561,160,675
99.8426%
867,848
0.1544%
16,980
0.0030%
2.00
《关于〈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561,160,275
99.8425%
867,848
0.1544%
17,380
0.0031%
3.00
《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561,153,275
99.8413%
874,848
0.1557%
17,380
0.0031%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21f2fe612f· 2026-10-11 09:5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