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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美好医疗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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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医疗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授予:496人获授606.73万股、授予价8.49元/股

本文件是股权激励授予的例行法律意见书:激励计划草案早在9-22董事会即已披露,10-9股东会通过并同日授予均为既定程序,606.73万股/8.49元的授予要素属计划内执行,无新增订单、业绩或指引信息;股权激励兼具稀释与绑定作用,不构成可交易的方向型催化。

📄 原文美好医疗↗ 原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 楼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不做 美好医疗(301363.SZ)
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为例行合规文件,授予要素随9-22草案及10-9股东会已公开、无新增经营或业绩信息,股权激励方向中性、无预期差,不构成短线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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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美好医疗606.7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是9-22草案获批后的程序性落地,律师意见书仅确认合规,无新增基本面信息或预期差,不予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2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授予事项在9-22激励计划草案及10-9股东会公告中已被市场知悉,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合规背书,无增量事实。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既有折价/摊销/摊薄的一面,也有绑定核心员工的一面,方向中性,不构成净利好或净利空。

主要风险

  • 若股份支付摊销规模较大或考核门槛偏低,可能在后续财报中压制利润,但本文未披露相关数字,需读草案与考核管理办法。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与事件性质共同支持AVOID,不产生ENTER腿。

方向:无足够高相似、同相位的对齐先例;例行股权激励授予法律意见书通常不被市场作为独立事件定价,故不据此设定涨跌幅。

涨幅量级:无对齐先例可校准幅度,且本事件无增量催化,不做幅度交易。

形态:程序性授予文件多为中性,缺乏反复高开低走或上涨的可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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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 楼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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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149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好医疗”)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信达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
述时,信达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对这些数据、结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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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
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
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
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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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年9月24日至2026年10月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2026年10月8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6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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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以2026
年10月9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信达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496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606.7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9元/股。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
3-158号)、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
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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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和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
部分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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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郭
琼
麻云燕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4fd9d73108 · 2026-10-11 09:51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