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江丰电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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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项议案均程序性通过,无新增实质信息
这是一份股东会会后律师法律意见书,作用是见证已通知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三项议案的实质(子公司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变更注册资本)均在9月23日会议通知及更早的董事会公告中披露,市场已有充分时间消化;本文不含新增金额、指引、订单或任何超预期信息,属例行治理披露,没有可交易的边际变化。
📄 原文江丰电子↗ 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
不做 江丰电子(300666.SZ)
会后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三项已通知议案的表决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无新增订单、金额、指引或其它超预期信息,属例行治理噪音,不存在可交易的边际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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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江丰电子临时股东会三项议案均按预期获程序性通过,律师确认表决合法有效;无任何新增经营或财务增量,属例行会后文件,不构成事件驱动交易机会,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2026-10-09临时股东会召开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三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属程序性确认,无新增事实。
主要风险
- 若需交易第②项基金投资或第③项关联交易的基本面影响,应以其原始董事会/股东会通知公告为准,本法律意见书不含相关金额与条款。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无事件驱动edge,支持AVOID,不据以设定任何止盈止损。
方向:不适用: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不属于有价格影响的事件类催化,未检索同类交易先例。
涨幅量级:无可校准幅度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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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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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
了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9 月23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
显的文字说明,截至2026 年9 月24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
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163,8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江丰电子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96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501,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97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合计为129,665,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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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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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
现场出席、主持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钱红兵先
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
现场和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612,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114,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反对2,355,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弃
权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关于增加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515,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第1
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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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审议第2 项、第3 项提案时,与提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回避了表决。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
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 年10 月9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王卫东
赵振兴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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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
了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9 月23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
显的文字说明,截至2026 年9 月24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
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163,8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江丰电子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96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501,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97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合计为129,665,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三)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
现场出席、主持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钱红兵先
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
现场和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612,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114,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反对2,355,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弃
权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关于增加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515,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第1
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通过。在审议第2 项、第3 项提案时,与提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回避了表决。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
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 年10 月9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王卫东
赵振兴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80beb3fa23· 2026-10-11 09:53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