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ST集友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6/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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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集友9.64亿元现金收购慧聚药业50.76%股权完成交割,属预期内重组落地
本次仅为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交割完成)公告:交易方案、作价、业绩承诺自7月签约及9月调价以来已多次披露,10月8日股东会刚通过,交割与80%付款是该审批路径下的必然程序性结果,不含新增盈利或定价信息;且标的为非上市药企,无可交易的供应链/竞争映射标的。
📄 原文*ST集友↗ 原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ST 集友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十月 1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
不做 *ST集友(603429.SH)
本次为7月签约、9月调价、10月8日股东会通过后的程序性交割公告,无新增盈利或定价信息(NO_INCREMENTAL_FACT);*ST标的、现金对价约占总资产71%且依赖并购贷款,股东会通过后股价连续两日走弱显示利好已兑现,无短线正期望;标的慧聚药业为非上市公司,亦无可交易的二阶映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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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ST集友9.64亿现金收购慧聚药业50.76%股权完成过户,属市场自7月以来充分知晓、10月8日股东会批准后的预期内落地,无新增基本面惊喜;公司为*ST、现金支出约占总资产七成且高度依赖自筹资金,消息公布前股价已连续回落,缺乏正期望,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交割完成消除了交易本身的不确定性,并将营收为自身3.4倍、承诺2026年扣非净利1.34亿元的药企纳入体内,是中长期基本面改善的前提
- 但该结果在10月8日股东会通过后即被锁定,本公告不构成新增催化,短线无预期差
主要风险
- 9.64亿元现金对价约相当于上市公司2025年末总资产13.65亿元的71%,资金来自自有及并购贷款,高杠杆现金收购可能带来偿债与财务费用压力
- *ST身份下原烟标主业持续萎缩(2025年营收仅1.71亿元),若慧聚药业业绩不达承诺或并表/摘帽进度不及预期,投机性资金可能快速撤离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0 · 影响 weakens
公告自身显示9.64亿现金对价(约总资产71%)依赖自有/自筹及并购贷款,公司仍为*ST,且股东会通过后股价连续两日下跌,未见新增超预期利好
检索:*ST集友 慧聚药业 收购 交割 资金 并购贷款 退市 摘帽 风险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不据此开仓;*ST重组交割的投机性波动不纳入交易级幅度校准
方向:未检索外部先例:本公告为无新增信息的程序性交割,核心矛盾是预期差而非同类交易方向,先例不足以也无需改变结论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样本,不据此设定涨跌幅
形态:可观察的本标的实时反应已显示股东会通过后连续两日走弱,呈利好兑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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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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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ST 集友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十月
1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
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
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
目录
释义............................................................................................................................. 3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5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5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9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1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11
二、相关股份协议转让及过户情况.....................................................................12
三、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12
四、交易对价支付情况.........................................................................................12
五、证券发行登记情况.........................................................................................12
六、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12
七、本次交易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12
八、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
情况.........................................................................................................................13
九、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13
十、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13
十一、本次交易后续事项.....................................................................................14
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15
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15
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15
第四节备查文件....................................................................................................... 17
一、备查文件.........................................................................................................17
二、备查地点.........................................................................................................17
3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重组报告书
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本报告书
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集友股份、*ST 集友、上市公
司、公司、本公司、受让方
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慧聚药业、标的公司
指
江苏慧聚药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交易对方、出让方
指
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南通慧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慧平
指
南通慧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慧源
指
南通慧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标的股
权
指
江苏慧聚药业有限公司50.76%的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
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
苏慧聚药业有限公司50.76%股权
《股权收购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6 年7 月27 日签署的《关于江
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
《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6 年9 月15 日签署的《关于江
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签署的《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评估报告》
指
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 年9 月15 日出具的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江苏慧聚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其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
〔2026〕第512 号)
评估基准日
指
2026 年4 月30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福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顾问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浙江中联、评估机构
指
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4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96,444.00 万元向交易对方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
慧平、南通慧源购买其持有的慧聚药业50.76%的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持有慧聚药业50.76%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南通慧源。
(三)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慧聚药业50.76%的股权。
(四)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以浙江中联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参考定价依
据,并经交易各方商业谈判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五)评估情况和交易价格
浙江中联以2026 年4 月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
方法对慧聚药业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
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慧聚药业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账面值为87,309.80 万元,评估值为190,300.00 万元,评估增值
102,990.20 万元,增值率为117.96%。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慧聚药业单体口径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3,458.55 万元,评估值为112,679.89 万元,评估增值
9,221.34 万元,增值率为8.91%。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慧聚药业50.76%股权
的最终作价为96,444.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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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分五期
向交易对方支付转让款,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期转让款:受让方应当在相关协议生效且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被满足
或被豁免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的60% ,即人民币
578,664,000.00 元(受让方已根据《关于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
意向协议》向出让方支付的意向金共计5,000 万元在《股权收购协议》生效后自
动转为部分第一期转让款);
第二期转让款:受让方应当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出
让方支付转让款的20%,即人民币192,888,000.00 元;
第三期转让款:受让方应当在标的公司2026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的10%,即人民币96,444,000.00 元;
第四期转让款:受让方应当在标的公司202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的5%,即人民币48,222,000.00 元;
第五期转让款:受让方应当在标的公司2028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标的股权
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的5%,即
人民币48,222,000.00 元。
各方确认,若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承担补偿义务的,受让方有权在
第三期转让款、第四期转让款、第五期转让款中相应扣减各出让方尚未支付的
补偿金额后再向出让方分别支付剩余款项。截至第三期转让款、第四期转让款、
第五期转让款付款条件达成时,若任一出让方届时尚未支付的补偿款金额大于
当期转让款中其应得的部分,则受让方无需向该出让方支付相应转让款,且该
出让方应当在扣减当期转让款金额后继续履行补偿义务。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并购贷款)。
7
(七)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南通慧源承诺:
出让方共同承诺标的公司2026年、2027年、2028年的经审计的标的公司合
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400 万元、16,800 万元、
22,100 万元。
2、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补偿义务人为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南通慧源。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任何一个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低于该年度的承
诺扣非净利润,则各出让方应以现金方式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并在标的公司业
绩承诺期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后的2 个月内向受让方支付完毕。各出让
方业绩承诺项下应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各出让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总和×该
出让方对应的交易对价-该出让方业绩承诺项下累积已补偿金额总和
注:各年计算的各出让方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 时,按0 计算,已
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各出让方履行业绩承诺项下补偿义务的补偿总金额上限应
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价。
3、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受让方应聘请受让方、出让方共同指定的符合法
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受让方披露承诺期最后
一年年度报告前或当日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应剔除自交割
完成日至减值测试基准日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及标的公司接受赠与、
利润分配的影响。若标的股权在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大于出让方在业绩承诺
项下累积补偿金额总和,则各出让方应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日后的2 个月内对
受让方进行现金补偿。各出让方减值测试项下应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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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让方应补偿金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各出让方出让标的股权的相对
比例-各出让方业绩承诺项下累积补偿金额总和
注:各出让方出让标的股权的相对比例指各出让方按照各自出让的标的公
司股权占本次交易标的股权总和的比例。
4、补偿义务连带责任
黄华、邹平应当对南通慧平、南通慧源的业绩承诺项下补偿义务及减值测
试项下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黄华应当对邹平的业绩承诺项下补偿义务及
减值测试项下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黄华、邹平为南通慧平、南通慧源承担
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南通慧平、南通慧源追偿实际代付金额的本金及利息;黄
华为邹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邹平追偿实际代付金额的本金及利息。毕伟
国仅就自身分摊的业绩承诺项下补偿义务、减值测试项下补偿义务独立承担责
任。
若黄华、邹平、南通慧平、南通慧源中的任一主体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足额
支付其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且黄华无足额自有现金履行全部补偿及连带清偿义
务的,黄华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前提下,按照监管机构及集友股份要
求的方式处置其依据《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取
得并持有的集友股份股票,处置所得现金优先用于清偿全部应付补偿款项(含
自身应付补偿、因连带责任需代为垫付的全部补偿金额)。若毕伟国未能在约
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其自身单独分摊的补偿金额,且毕伟国无足额自有现金清偿
前述应付补偿款的,毕伟国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前提下,按照监管机
构及集友股份要求的方式处置其依据《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取得并持有的集友股份股票,处置所得现金仅优先用于清偿毕伟
国自身应付的全部补偿款项。
(八)过渡期损益安排
过渡期间损益指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因盈利、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合并口径,后同)的增加或减少。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
产生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标的股权对应的增
加部分由受让方享有;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归属
9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减少,标的股权对应的减少部分,由出让方按照其转让
标的公司的相对股权比例相应承担。过渡期损益以标的公司账面价值为基础持
续计算;若交割日为当月15 日当日或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
若交割日为当月15 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慧聚药业50.76%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25 年度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
相关财务指标占比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公司
交易金额
选取指标
上市公司
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
138,865.48
96,444.00
138,865.48
136,468.36
101.76%
资产净额
87,346.11
96,444.00
126,609.64
76.17%
营业收入
58,276.76
58,276.76
17,111.85
340.56%
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口径;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相应指标占比,
系按照成交金额和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孰高原则,与上市公司相应指标对比而
成。
根据上表测算结果,本次交易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标的公司股东黄华、毕伟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了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徐善水持有的上市公司5.0526%和5.0526%的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受让方黄华、毕伟国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时,上市公司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
10
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形,本次交易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
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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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1、2026 年7 月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相关议案。
2、2026 年7 月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及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股权收购协议》,
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3、2026 年9 月15 日,上市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相关议案。
4、2026 年9 月1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股权收购
协议的补充协议》。
5、2026 年10 月8 日,上市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的议案》《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
议案》《关于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
议案。
(二)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各交易对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自
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其他批准程序,南通慧平、南通慧源已分别履行合伙人会议
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三)标的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2026 年9 月21 日,标的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10 月8 日,标的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本次交易的
12
决定。
二、相关股份协议转让及过户情况
徐善水向黄华、毕伟国协议转让合计53,00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各
26,500,000 股,各占总股本5.0526%)已于2026 年9 月1 日完成过户登记。黄
华、毕伟国就该等股份承诺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三、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全部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标的公司已就本次资产过户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产已完成交割,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资产。
四、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依据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的
80%,即人民币771,552,000.00 元(上市公司已根据《关于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向交易对方支付意向金共计5,000 万元,该意向金
已自动转为部分第一期转让款)。
上市公司将按照《股权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节点,在相应
条件成就后分期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五、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对价以现金形式支付,不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六、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的全
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七、本次交易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方案在推进过程中进行了调整。2026 年7 月27 日,上市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根据当时签署的《股权收购
协议》,标的股权交易价格合计为100,606.32 万元;2026 年9 月15 日,上市公
13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同日,交易各方
签署补充协议,将标的股权交易价格调整为96,444.00 万元,并相应调整了各期
转让款金额,同时对业绩承诺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上述方案调整
已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
披露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八、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
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完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
工作。其中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为5 名,其中黄华提名2 名董事,上市公
司提名3 名董事;标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由黄华提名的董事担任,设
副董事长1 名,由上市公司提名的董事担任。改选后的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1 人,由上市公司提名。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委派1 名财务副总监。
本次改选后,标的公司董事会由徐善水、黄华、邹平、刘力争、毛磊5 人
组成,其中黄华继续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长,刘力争担任标的公司副董事长;标
的公司监事由胡正球担任;上市公司委派毛磊担任标的公司财务副总监。
综上,自上市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本次交易至本报告书出具
日,除上述情况外,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进行其他调整。
九、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
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6 年7 月27 日签署了《股权收
14
购协议》,于2026 年9 月15 日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于2026年7月2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
2026 年9 月1 日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满足,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
均已经或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协议内容。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
日,交易各方均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一、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完成:
1、本次交易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以及本次交易所涉及
的相关承诺。
2、上市公司尚需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在相应条件成就后向交易对方分期支
付剩余交易价款。
3、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相关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按照其签
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
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5
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
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根据本次交易有关协议约定向交易
对方支付交易对价,标的资产已经完成过户,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及结果合法、
有效。
3、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
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交易
各方之前的约定进行了调整。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
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或承诺,未发生违反协议及承诺约定的情
形。
7、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16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资产,上市
公司已按照《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按进度支付
交易对价。
3、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
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4、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不存在
其他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况。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6、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已满足,交易各方均已经或正在按照本次
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内容;交易各方均已经或正在履行《重大资产购
买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7、在相关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按照各
自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
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7
第四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
书》;
2、《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4、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公司: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经济开发区
电话:0556-4561111
传真:0556-4181868
联系人:刘力争
18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
施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9 日
证券简称:*ST 集友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十月
1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
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
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
目录
释义............................................................................................................................. 3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5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5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9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1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11
二、相关股份协议转让及过户情况.....................................................................12
三、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12
四、交易对价支付情况.........................................................................................12
五、证券发行登记情况.........................................................................................12
六、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12
七、本次交易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12
八、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
情况.........................................................................................................................13
九、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13
十、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13
十一、本次交易后续事项.....................................................................................14
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15
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15
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15
第四节备查文件....................................................................................................... 17
一、备查文件.........................................................................................................17
二、备查地点.........................................................................................................17
3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重组报告书
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本报告书
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集友股份、*ST 集友、上市公
司、公司、本公司、受让方
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慧聚药业、标的公司
指
江苏慧聚药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交易对方、出让方
指
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南通慧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慧平
指
南通慧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慧源
指
南通慧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标的股
权
指
江苏慧聚药业有限公司50.76%的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
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
苏慧聚药业有限公司50.76%股权
《股权收购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6 年7 月27 日签署的《关于江
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
《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6 年9 月15 日签署的《关于江
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签署的《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评估报告》
指
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 年9 月15 日出具的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江苏慧聚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其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
〔2026〕第512 号)
评估基准日
指
2026 年4 月30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福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顾问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浙江中联、评估机构
指
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4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96,444.00 万元向交易对方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
慧平、南通慧源购买其持有的慧聚药业50.76%的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持有慧聚药业50.76%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南通慧源。
(三)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慧聚药业50.76%的股权。
(四)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以浙江中联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参考定价依
据,并经交易各方商业谈判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五)评估情况和交易价格
浙江中联以2026 年4 月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
方法对慧聚药业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
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慧聚药业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账面值为87,309.80 万元,评估值为190,300.00 万元,评估增值
102,990.20 万元,增值率为117.96%。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慧聚药业单体口径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3,458.55 万元,评估值为112,679.89 万元,评估增值
9,221.34 万元,增值率为8.91%。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慧聚药业50.76%股权
的最终作价为96,444.00 万元。
6
(六)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分五期
向交易对方支付转让款,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期转让款:受让方应当在相关协议生效且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被满足
或被豁免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的60% ,即人民币
578,664,000.00 元(受让方已根据《关于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
意向协议》向出让方支付的意向金共计5,000 万元在《股权收购协议》生效后自
动转为部分第一期转让款);
第二期转让款:受让方应当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出
让方支付转让款的20%,即人民币192,888,000.00 元;
第三期转让款:受让方应当在标的公司2026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的10%,即人民币96,444,000.00 元;
第四期转让款:受让方应当在标的公司202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的5%,即人民币48,222,000.00 元;
第五期转让款:受让方应当在标的公司2028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标的股权
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的5%,即
人民币48,222,000.00 元。
各方确认,若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承担补偿义务的,受让方有权在
第三期转让款、第四期转让款、第五期转让款中相应扣减各出让方尚未支付的
补偿金额后再向出让方分别支付剩余款项。截至第三期转让款、第四期转让款、
第五期转让款付款条件达成时,若任一出让方届时尚未支付的补偿款金额大于
当期转让款中其应得的部分,则受让方无需向该出让方支付相应转让款,且该
出让方应当在扣减当期转让款金额后继续履行补偿义务。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并购贷款)。
7
(七)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南通慧源承诺:
出让方共同承诺标的公司2026年、2027年、2028年的经审计的标的公司合
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400 万元、16,800 万元、
22,100 万元。
2、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补偿义务人为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南通慧源。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任何一个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低于该年度的承
诺扣非净利润,则各出让方应以现金方式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并在标的公司业
绩承诺期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后的2 个月内向受让方支付完毕。各出让
方业绩承诺项下应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各出让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总和×该
出让方对应的交易对价-该出让方业绩承诺项下累积已补偿金额总和
注:各年计算的各出让方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 时,按0 计算,已
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各出让方履行业绩承诺项下补偿义务的补偿总金额上限应
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价。
3、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受让方应聘请受让方、出让方共同指定的符合法
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受让方披露承诺期最后
一年年度报告前或当日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应剔除自交割
完成日至减值测试基准日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及标的公司接受赠与、
利润分配的影响。若标的股权在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大于出让方在业绩承诺
项下累积补偿金额总和,则各出让方应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日后的2 个月内对
受让方进行现金补偿。各出让方减值测试项下应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8
各出让方应补偿金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各出让方出让标的股权的相对
比例-各出让方业绩承诺项下累积补偿金额总和
注:各出让方出让标的股权的相对比例指各出让方按照各自出让的标的公
司股权占本次交易标的股权总和的比例。
4、补偿义务连带责任
黄华、邹平应当对南通慧平、南通慧源的业绩承诺项下补偿义务及减值测
试项下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黄华应当对邹平的业绩承诺项下补偿义务及
减值测试项下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黄华、邹平为南通慧平、南通慧源承担
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南通慧平、南通慧源追偿实际代付金额的本金及利息;黄
华为邹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邹平追偿实际代付金额的本金及利息。毕伟
国仅就自身分摊的业绩承诺项下补偿义务、减值测试项下补偿义务独立承担责
任。
若黄华、邹平、南通慧平、南通慧源中的任一主体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足额
支付其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且黄华无足额自有现金履行全部补偿及连带清偿义
务的,黄华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前提下,按照监管机构及集友股份要
求的方式处置其依据《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取
得并持有的集友股份股票,处置所得现金优先用于清偿全部应付补偿款项(含
自身应付补偿、因连带责任需代为垫付的全部补偿金额)。若毕伟国未能在约
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其自身单独分摊的补偿金额,且毕伟国无足额自有现金清偿
前述应付补偿款的,毕伟国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前提下,按照监管机
构及集友股份要求的方式处置其依据《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取得并持有的集友股份股票,处置所得现金仅优先用于清偿毕伟
国自身应付的全部补偿款项。
(八)过渡期损益安排
过渡期间损益指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因盈利、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合并口径,后同)的增加或减少。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
产生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标的股权对应的增
加部分由受让方享有;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归属
9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减少,标的股权对应的减少部分,由出让方按照其转让
标的公司的相对股权比例相应承担。过渡期损益以标的公司账面价值为基础持
续计算;若交割日为当月15 日当日或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
若交割日为当月15 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慧聚药业50.76%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25 年度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
相关财务指标占比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公司
交易金额
选取指标
上市公司
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
138,865.48
96,444.00
138,865.48
136,468.36
101.76%
资产净额
87,346.11
96,444.00
126,609.64
76.17%
营业收入
58,276.76
58,276.76
17,111.85
340.56%
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口径;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相应指标占比,
系按照成交金额和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孰高原则,与上市公司相应指标对比而
成。
根据上表测算结果,本次交易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标的公司股东黄华、毕伟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了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徐善水持有的上市公司5.0526%和5.0526%的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受让方黄华、毕伟国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时,上市公司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
10
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形,本次交易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
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11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1、2026 年7 月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相关议案。
2、2026 年7 月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及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股权收购协议》,
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3、2026 年9 月15 日,上市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相关议案。
4、2026 年9 月1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股权收购
协议的补充协议》。
5、2026 年10 月8 日,上市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的议案》《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
议案》《关于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
议案。
(二)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各交易对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自
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其他批准程序,南通慧平、南通慧源已分别履行合伙人会议
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三)标的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2026 年9 月21 日,标的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10 月8 日,标的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本次交易的
12
决定。
二、相关股份协议转让及过户情况
徐善水向黄华、毕伟国协议转让合计53,00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各
26,500,000 股,各占总股本5.0526%)已于2026 年9 月1 日完成过户登记。黄
华、毕伟国就该等股份承诺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三、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全部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标的公司已就本次资产过户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产已完成交割,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资产。
四、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依据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的
80%,即人民币771,552,000.00 元(上市公司已根据《关于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向交易对方支付意向金共计5,000 万元,该意向金
已自动转为部分第一期转让款)。
上市公司将按照《股权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节点,在相应
条件成就后分期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五、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对价以现金形式支付,不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六、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的全
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七、本次交易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方案在推进过程中进行了调整。2026 年7 月27 日,上市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根据当时签署的《股权收购
协议》,标的股权交易价格合计为100,606.32 万元;2026 年9 月15 日,上市公
13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同日,交易各方
签署补充协议,将标的股权交易价格调整为96,444.00 万元,并相应调整了各期
转让款金额,同时对业绩承诺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上述方案调整
已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
披露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八、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
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完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
工作。其中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为5 名,其中黄华提名2 名董事,上市公
司提名3 名董事;标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由黄华提名的董事担任,设
副董事长1 名,由上市公司提名的董事担任。改选后的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1 人,由上市公司提名。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委派1 名财务副总监。
本次改选后,标的公司董事会由徐善水、黄华、邹平、刘力争、毛磊5 人
组成,其中黄华继续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长,刘力争担任标的公司副董事长;标
的公司监事由胡正球担任;上市公司委派毛磊担任标的公司财务副总监。
综上,自上市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本次交易至本报告书出具
日,除上述情况外,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进行其他调整。
九、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
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6 年7 月27 日签署了《股权收
14
购协议》,于2026 年9 月15 日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于2026年7月2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
2026 年9 月1 日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满足,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
均已经或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协议内容。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
日,交易各方均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一、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完成:
1、本次交易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以及本次交易所涉及
的相关承诺。
2、上市公司尚需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在相应条件成就后向交易对方分期支
付剩余交易价款。
3、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相关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按照其签
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
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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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
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根据本次交易有关协议约定向交易
对方支付交易对价,标的资产已经完成过户,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及结果合法、
有效。
3、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
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交易
各方之前的约定进行了调整。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
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或承诺,未发生违反协议及承诺约定的情
形。
7、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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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资产,上市
公司已按照《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按进度支付
交易对价。
3、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
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4、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不存在
其他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况。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6、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已满足,交易各方均已经或正在按照本次
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内容;交易各方均已经或正在履行《重大资产购
买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7、在相关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按照各
自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
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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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
书》;
2、《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4、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公司: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经济开发区
电话:0556-4561111
传真:0556-4181868
联系人:刘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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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
施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6aecbd82b1· 2026-10-11 10:3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