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世纪华通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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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因中期分红由6.93元机械调整为6.85元/股
公告仅为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因已实施的中期现金分红而进行的公式化除权调整(6.93→6.85元/股,每股-0.08元),是计划条款事先约定的机械结果,董事会已在授权内通过,不带来任何新的授予、规模、业绩、经营或股东权益增量信息,无正期望交易edge。
📄 原文世纪华通↗ 原文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
不做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602.SZ)
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随中期现金分红(每股0.08元)按既定条款由6.93元机械下调至6.85元,属可预期的除权与合规程序,无新增授予、规模、业绩或经营信息,无预期差与可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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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世纪华通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因每股0.08元中期分红按既定条款由6.93元机械下调至6.85元,属程序性、可预期的除权调整,不改变公司基本面或每股权益,无交易价值,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市场将员工持股相关公告误读为激励/利好可能产生短暂情绪波动,但无基本面支撑,不具可交易edge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事件本身无增量事实,先例检索不会改变AVOID结论,故不调用event_study
方向:无可比先例,亦无必要:机械除权式价格调整不构成方向性事件
涨幅量级:无适用幅度校准
形态:无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445 字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
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
法律意见书
- 2 -
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
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世纪华通的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世纪华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
法律意见书
- 3 -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世纪华通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世纪华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世纪华通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世纪华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
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26 年8 月2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并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3、2026 年8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4、2026 年9 月14 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法律意见书
- 4 -
的议案》《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本次调整事项在前述公司董事会审
批权限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2026 年10 月8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 年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
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
6、2026 年10 月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
实施情况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6 年9 月14 日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扣
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 股分派现金股利0.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于2026 年9 月16
日披露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述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9 月2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9 月24
法律意见书
- 5 -
日。
鉴于公司2026年中期权益分派已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
成前实施完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需相应调整。因此,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股票受让价格由6.93(元/股)调整为6.85(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员工持股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就本次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段霏霏
经办律师:
张骁乐
年
月
日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
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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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
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世纪华通的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世纪华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
法律意见书
- 3 -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世纪华通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世纪华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世纪华通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世纪华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
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26 年8 月2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并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3、2026 年8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4、2026 年9 月14 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法律意见书
- 4 -
的议案》《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本次调整事项在前述公司董事会审
批权限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2026 年10 月8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 年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
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
6、2026 年10 月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
实施情况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6 年9 月14 日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扣
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 股分派现金股利0.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于2026 年9 月16
日披露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述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9 月2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9 月24
法律意见书
- 5 -
日。
鉴于公司2026年中期权益分派已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
成前实施完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需相应调整。因此,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股票受让价格由6.93(元/股)调整为6.85(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员工持股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就本次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段霏霏
经办律师:
张骁乐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d21e1dd767· 2026-10-11 10:2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