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久立特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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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董事会换届及议事规则修订全部通过,属例行治理无交易增量
公告是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核心事实为程序性确认:董事会换届及章程/议事规则修订高票通过。会议通知早在2026年9月22日披露,本次文件不提供新的经营、财务、订单、资产或资本配置信息。
📄 原文久立特材↗ 原文
久立特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久立特材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 区2 号、15 号国浩律…
不做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318.SZ)
例行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董事会换届和章程/议事规则修订通过;相关议案会前已通知,本次无经营、财务、订单、资产或资本结构新增事实,不具备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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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久立特材(002318.SZ)本次披露仅为律师确认股东会程序和表决合法有效,议案为常规董事会换届与治理制度修订;无预期差、无方向性经营影响,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董事候选人虽高票当选,但若后续正式公告显示董事长、管理层或控制权安排异常变化,才可能构成新的治理事件;本文件本身未显示该等变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结论:程序性治理确认无交易edge,故不构造交易参数。
方向:无可用于交易的方向性先例;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不属于经营或资本催化。
涨幅量级:没有合理涨幅可校准,因公告不含收入、利润、订单或资本结构增量。
形态:不适用;未发现应据此追多或做空的事件驱动模式。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6,286 字
久立特材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 区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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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
久立特材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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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久立特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
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
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文件中还对网
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4 时30 分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郑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10 月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
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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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2026 年9 月2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 名,
代表股份数376,931,1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1,244,5400 股,下同)的39.071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83 名,代表股份数153,97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60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192 名,代表股份数530,901,8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314%。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85 名,代表股份数157,275,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026%。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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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周志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8,948,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21,393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578%。
(2)选举李郑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501,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 73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74,69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096%。
(3)选举王长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497,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70,88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072%。
(4)选举苏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8,970,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43,631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720%。
(5)选举周宇宾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395,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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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71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768,371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420%。
(6)选举沈筱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457,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30,27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814%。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赵志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518, 1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91,30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202%。
(2)选举柴晓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 857,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0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31,09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363%。
(3)选举苏新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8,647,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7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020,803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667%。
(4)选举杨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1,547,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3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920,69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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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0,70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22%;反对190,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74,3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724%;反对190,65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12%;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7,304,4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388%;反对13,587,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3%;弃权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77,64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3544%;反对13,587,3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6392%;弃权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7,285,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352%;反对13,587,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4%;弃权2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58,54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3423%;反对13,587,6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6394%;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3%。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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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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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忠兰_______________
陈根雄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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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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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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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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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久立特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
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
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文件中还对网
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4 时30 分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郑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10 月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
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久立特材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2026 年9 月2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 名,
代表股份数376,931,1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1,244,5400 股,下同)的39.071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83 名,代表股份数153,97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60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192 名,代表股份数530,901,8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314%。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85 名,代表股份数157,275,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026%。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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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周志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8,948,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21,393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578%。
(2)选举李郑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501,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 73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74,69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096%。
(3)选举王长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497,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70,88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072%。
(4)选举苏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8,970,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43,631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720%。
(5)选举周宇宾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395,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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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71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768,371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420%。
(6)选举沈筱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457,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30,27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814%。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赵志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518, 1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91,30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202%。
(2)选举柴晓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9, 857,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0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31,09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363%。
(3)选举苏新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8,647,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7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020,803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667%。
(4)选举杨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21,547,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3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920,69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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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0,70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22%;反对190,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74,3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724%;反对190,65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12%;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7,304,4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388%;反对13,587,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3%;弃权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77,64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3544%;反对13,587,3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6392%;弃权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7,285,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352%;反对13,587,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4%;弃权2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58,54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3423%;反对13,587,6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6394%;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3%。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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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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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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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旭青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忠兰_______________
陈根雄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b6af1bcfb· 2026-10-11 10:21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