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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厦门信达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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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获通过,属例行合规文件无交易催化

这是交易所法定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属每年例行治理程序,且已在9月18日通知并于10月9日表决通过;不构成任何盈利、现金流、订单或资本结构的新增信息,无交易方向与edge。

📄 原文厦门信达↗ 原文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七星西路178 号七星大厦23 层 邮编:361012 电话:…
不做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000701.SZ)
纯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为续聘年度审计机构,无经营/订单/业绩/资本结构增量,属噪音型合规披露,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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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厦门信达公告律所对其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仅确认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表决合法有效,属例行合规披露,无新增基本面催化,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中小投资者对续聘审计机构议案反对比例达31.05%,或反映部分中小股东情绪,但不改变该例行事项的合规结论,不构成可交易信号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该类合规文件不产生可交易edge,直接AVOID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无事件驱动方向,不具研究先例价值

涨幅量级:无对齐先例,亦无需用先例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975 字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七星西路178 号七星大厦23 层
邮编:361012
电话: 0592-5205899
传真: 0592-5202133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

1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严君、陈志勇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列席贵司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
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
析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
事项。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王明成先生主持,于2026 年
10 月9 日14:50 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
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会时,出示了身份证、法人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

2
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2026 年9 月24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
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
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全部符合法定的条件,
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贵司2026 年9 月18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六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
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271,907,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5%;
反对902,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3%;弃权2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2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247
%;反对902,0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0528%;弃权2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2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严
君
陈志勇
日期:2026 年10 月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0991715283 · 2026-10-11 10:1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