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贝因美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7/10不做原因: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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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重大诉讼二审被上诉,对方索赔合计约9000.55万元,公司一审胜诉
该公告为诉讼二审受理的程序性进展:一审判决有利于贝因美,二审结果未定、未开庭、无新增确认损失,不构成已实现的净利空;9000.55万元上诉金额相对公司约46亿元市值量级有限(约2%),且系对方单方诉求而非判赔结果,无明确方向与正期望,不满足做空红线,亦无做多理由。
📄 原文贝因美↗ 原文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6-065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
不做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002570.SZ)
诉讼二审受理仅为程序性进展:一审公司胜诉、二审未开庭、无确认净损害,9000.55万元系对方单方诉求且约占市值2%,不满足强空催化,亦无做多逻辑,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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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贝因美一审胜诉后遭对方上诉索赔约9000万元,但二审尚未开庭、无确认损失,金额相对市值占比小且为单方诉求,属轻度情绪扰动而非基本面催化,不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一审法院认定科露宝违约、驳回其绝大部分主张,贝因美处于有利诉讼地位,二审被改判全额支持9000万元诉求的概率较低
主要风险
- 若二审反转,最坏情形涉及约9000万元现金支出,约占公司市值2%,且可能引发短期情绪波动
- 公司是否已计提预计负债未在公告中说明,存在会计处理不确定性
反向证据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0 · 影响 invalidates
公告原文显示贝因美一审胜诉,对方9000万元系二审上诉请求而非判赔,二审未开庭、无确认损失,不支持做空
检索:贝因美 002570 诉讼 二审 科露宝 一审判决 预计负债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即使参考一般诉讼进展类公告,一审胜诉方遭遇上诉的受理通知多为低冲击、方向中性
方向:无可用对齐先例;程序性诉讼受理公告通常不构成方向性事件驱动
涨幅量级:未做先例量化:事件本身无确认损益,按或有负债约占市值2%判断不具短线交易量级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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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035 字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6-065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告。
3、一审判决金额: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露宝”)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768,709.89 元;科露宝已支付
整个合同期限全部授权费中的700 万元,因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提前解除,贝因美
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科露宝授权费369 万元。
二审对方上诉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90,005,456.16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二审法院已受理,
待开庭阶段,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因美”)于近日收到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6)浙01 民
终16169 号关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的《传票》。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12 月9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4)浙0108 民初8171 号]等法律文书,公司与科露宝因销售代理合同
纠纷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24 年12 月10 日公司
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
2026 年7 月3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0108
民初8171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1)科露宝未完成2023 年销售任务
量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贝因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贝因美有权依法解除合
同。(2)在协议未约定合同解除后授权费如何处理的情况下,法院考虑授权费
的性质、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酌情确定贝因美退还授权费369 万元,其余损失
主张,科露宝系违约方,无权主张,均不予支持。(3)关于贝因美销量差额损
失补偿,该主张实质系贝因美作为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赔偿履行利益,于法有据,
法院支持贝因美要求科露宝赔偿1,768,709.89 元的部分,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
持。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7 月7 日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https://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6)浙01 民终16169 号的《传票》,
及相关《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科露宝因与被上诉人贝因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108 民初8171 号民事判决,提起以下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8 民初8171 号民
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为:
(1)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独家销售权授权费用计人民币7,000,000
元;
(2)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3,005,456.16 元;
(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计人民币
10,000,000.00 元;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请求金额合计90,005,456.16 元)
公司将组织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10 月10 日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6-065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告。
3、一审判决金额: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露宝”)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768,709.89 元;科露宝已支付
整个合同期限全部授权费中的700 万元,因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提前解除,贝因美
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科露宝授权费369 万元。
二审对方上诉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90,005,456.16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二审法院已受理,
待开庭阶段,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因美”)于近日收到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6)浙01 民
终16169 号关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的《传票》。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12 月9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4)浙0108 民初8171 号]等法律文书,公司与科露宝因销售代理合同
纠纷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24 年12 月10 日公司
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
2026 年7 月3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0108
民初8171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1)科露宝未完成2023 年销售任务
量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贝因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贝因美有权依法解除合
同。(2)在协议未约定合同解除后授权费如何处理的情况下,法院考虑授权费
的性质、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酌情确定贝因美退还授权费369 万元,其余损失
主张,科露宝系违约方,无权主张,均不予支持。(3)关于贝因美销量差额损
失补偿,该主张实质系贝因美作为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赔偿履行利益,于法有据,
法院支持贝因美要求科露宝赔偿1,768,709.89 元的部分,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
持。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7 月7 日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https://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6)浙01 民终16169 号的《传票》,
及相关《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科露宝因与被上诉人贝因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108 民初8171 号民事判决,提起以下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8 民初8171 号民
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为:
(1)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独家销售权授权费用计人民币7,000,000
元;
(2)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3,005,456.16 元;
(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计人民币
10,000,000.00 元;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请求金额合计90,005,456.16 元)
公司将组织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10 月10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8a936ed700· 2026-10-11 10:1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