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东鹏饮料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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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董事会提前换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高票当选,程序合法有效
这是律所对已召开股东会的例行见证法律意见:议案(董事会提前换届)已于9月24日随会议通知充分披露,本次仅确认表决程序合法、既有团队高票连任,无新增经营、业绩、订单、控制权或资本结构信息,属高噪音治理文件,没有可交易的预期差。
📄 原文东鹏饮料↗ 原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
不做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5499.SH)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既有管理层高票连任,无新增经营/业绩/控制权/资本结构事实,议案此前已随会议通知披露,不存在预期差与可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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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鹏饮料股东会法律意见仅确认董事会换届程序合法、林木勤等现任管理层连任,属例行合规披露,无盈利或估值增量,不具备事件交易edge,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董事会提前换届本身的背景动因未在本意见中展开,若后续有管理层或战略层面的实质公告需另行研判,但不影响本次结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因先例改变结论;程序性治理文件直接判定无edge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董事会换届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无检索同类价格先例的价值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先例,且事件本身无经济增量,不用其校准任何涨跌幅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1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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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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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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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60082 号
致: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汤海龙律师、王茂竹律师
(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三)公司于2026 年9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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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6 年9 月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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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星期五)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珠光北
路88 号明亮科技园三栋东鹏饮料二楼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星期五)。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木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4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6,859,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66%,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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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54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6,663,82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343%。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0,195,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3%。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
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认证。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
定。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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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林木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表决情况
林木勤得票数为494,337,38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924%。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林木勤得票数为108,264,119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8432%。
1.2.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林木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表决情况
林木港得票数为494,788,23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5831%。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林木港得票数为108,820,113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456%。
2.2.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蒋薇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表决情况
蒋薇薇得票数为495,036,00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330%。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蒋薇薇得票数为109,064,879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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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卢义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表决情况
卢义富得票数为494,798,71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5852%。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卢义富得票数为108,830,593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551%。
4.2.表决结果:当选
5、《选举胡亚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1.表决情况
胡亚军得票数为494,795,3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5846%。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胡亚军得票数为108,827,182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520%。
5.2.表决结果:当选
6、《选举余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1.表决情况
余斌得票数为495,115,35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490%。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余斌得票数为109,147,230票,占
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6413%。
6.2.表决结果:当选
(二)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戴国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表决情况
戴国良得票数为489,832,71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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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858%。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戴国良得票数为104,000,588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3.9900%。
1.2.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赵亚利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表决情况
赵亚利得票数为490,645,22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7493%。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赵亚利得票数为104,444,646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3913%。
2.2.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李洪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表决情况
李洪斌得票数为491,186,9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8583%。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李洪斌得票数为104,986,365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8809%。
3.2.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张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表决情况
张亚得票数为491,736,52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9689%。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张亚得票数为105,527,642票,占
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3701%。
4.2.表决结果:当选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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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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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汤海龙律师、王茂竹律师
(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三)公司于2026 年9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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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6 年9 月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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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3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星期五)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珠光北
路88 号明亮科技园三栋东鹏饮料二楼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星期五)。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木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4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6,859,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66%,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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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54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6,663,82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343%。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0,195,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3%。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
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认证。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
定。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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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5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林木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表决情况
林木勤得票数为494,337,38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924%。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林木勤得票数为108,264,119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8432%。
1.2.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林木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表决情况
林木港得票数为494,788,23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5831%。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林木港得票数为108,820,113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456%。
2.2.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蒋薇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表决情况
蒋薇薇得票数为495,036,00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330%。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蒋薇薇得票数为109,064,879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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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6
3.2.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卢义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表决情况
卢义富得票数为494,798,71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5852%。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卢义富得票数为108,830,593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551%。
4.2.表决结果:当选
5、《选举胡亚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1.表决情况
胡亚军得票数为494,795,3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5846%。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胡亚军得票数为108,827,182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520%。
5.2.表决结果:当选
6、《选举余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1.表决情况
余斌得票数为495,115,35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490%。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余斌得票数为109,147,230票,占
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6413%。
6.2.表决结果:当选
(二)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戴国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表决情况
戴国良得票数为489,832,71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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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7
98.5858%。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戴国良得票数为104,000,588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3.9900%。
1.2.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赵亚利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表决情况
赵亚利得票数为490,645,22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7493%。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赵亚利得票数为104,444,646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3913%。
2.2.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李洪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表决情况
李洪斌得票数为491,186,9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8583%。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李洪斌得票数为104,986,365票,
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8809%。
3.2.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张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表决情况
张亚得票数为491,736,52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9689%。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张亚得票数为105,527,642票,占
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3701%。
4.2.表决结果:当选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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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8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a746da2209· 2026-10-11 10:09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