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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天博智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3(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6:55:04·⚡ 决策 10-12 18:07:44 +1h12m·15.2 天前

天博智能披露董事及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属例行治理文件无经营增量

该公告仅为依《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规则制定的董事、高管持股与买卖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属例行合规治理文件;不涉及任何实际股份变动、减持计划、经营合同、业绩数字或重大事项,对公司盈利、现金流与证券供需均无增量影响,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 原文天博智能↗ 原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不做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603448.SH)
公告为董事、高管持股及变动管理的通用内控制度,无实际增减持或经营财务增量,属例行治理噪音,无方向与交易 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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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天博智能发布的是规范董事/高管持股申报、限售与减持的标准内控制度,无任何实际交易或经营事实,属典型例行治理噪音,不具备方向与 edge,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1. 节点
  2. 节点

主要风险

  • 制度文本本身不含实际减持;若公司后续另行披露董监高具体减持计划,需作为独立事件重新研判。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直接判 NO_INCREMENTAL_FACT 回避,无需检索先例。

方向:例行内控制度披露不构成催化,无统计先例可用于也无需用于定价。

涨幅量级:无适用对齐先例;此类治理文件通常不产生超额收益。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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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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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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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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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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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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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涉嫌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无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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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2f3f4c4ab4 · 2026-10-12 18:0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