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天博智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3(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6:55:55·⚡ 决策 10-12 16:58:30 +2m35s·15.4 天前
天博智能披露《舆情管理制度》,属例行内部治理文件,无盈利或交易催化
这是一份例行内部治理制度公告,全文没有新增经营、财务、订单、监管结论或公司行动事实;制度本身既不是利好也不是利空,不能形成方向性交易。
📄 原文天博智能↗ 原文
舆情管理制度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
不做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603448.SH)
例行舆情管理制度公告,仅涉及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流程,无新增经营财务事实、无方向、无交易edge。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天博智能公告《舆情管理制度》,仅规范内部舆情监测、上报、澄清和追责流程。该事项无业绩或供需增量,亦无可验证受益/受损链条,故不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内容为常规合规治理安排,不构成新增利多或利空,亦无预期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结论:当前事件无新增事实和正期望,直接AVOID。
方向:无适用方向;例行内部管理制度公告与订单、业绩、并购、融资或监管事件不同,不应引入无关先例估计涨幅。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可锚定交易先例;该类公告不产生目标价格反应,故不设置止盈止损。
形态:未发现本事件自身存在见光死或抢跑模式;制度披露通常无交易窗口。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55 字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
对、高效处理”的原则,正确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
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1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 司 成 立 应 对 舆 情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舆 情 工 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
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2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
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的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
人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
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
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
3
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
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相关人员,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
犯罪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4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十月
5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
对、高效处理”的原则,正确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
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1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 司 成 立 应 对 舆 情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舆 情 工 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
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2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
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的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
人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
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
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
3
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
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相关人员,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
犯罪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4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十月
5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23a2532162· 2026-10-12 16:5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