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引力传媒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3(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6:58:24·⚡ 决策 10-12 17:04:27 +6m03s·15.4 天前
引力传媒临时股东会通过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章程议案,仅为程序性法律意见书
这是一份律所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见证意见书,唯一议案为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章程,文档本身不含任何新增业务实质、客户、金额或业绩信息;增加经营范围只是工商/章程层面的准入动作,距产生收入极远,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
📄 原文引力传媒↗ 原文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2…
不做 引力传媒(603598.SH)
律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见证增加经营范围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无业务、订单、金额或业绩增量;经营范围变更属章程准入层面的例行动作且通过结果已被既定日程预期,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引力传媒股东会程序性通过增加经营范围议案,律所仅见证程序合法,未披露任何业务或财务增量,属例行治理公告,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节点
主要风险
- 若市场借经营范围变更进行题材炒作,属情绪驱动而非基本面,不适合以本事件为依据入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不进入交易,先例检索无增益。
方向:无值得定价的事件,未检索同类先例:经营范围变更的章程修订属例行治理,不构成可交易催化,先例不会改变结论。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read_local_file 成功 本地只读文件 · 18 ms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90 字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扬子江健康大厦 B 座 12 层视频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上
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上午 9 时 15 分至下午 15 时。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
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
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假定所有被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股东代理人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授权委托
1 / 5
书上的授权内容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有关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并且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结果
都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对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查的结果,并基于上述假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
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
扬子江健康大厦 B 座 12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衍记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上午 9 时 15 分至下午 15 时。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
2 / 5
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86,45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02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并统计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0 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09,260,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432%。
3、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上述人员均分别具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适当
资格。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3 / 5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就公告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
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现场会议表
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后的投票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9,108,393
99.8611
86,200
0.0789
65,600
0.06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1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4 / 5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2,471,693
94.2138
86,200
3.2857
65,600
2.5005
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扬子江健康大厦 B 座 12 层视频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上
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上午 9 时 15 分至下午 15 时。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
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
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假定所有被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股东代理人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授权委托
1 / 5
书上的授权内容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有关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并且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结果
都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对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查的结果,并基于上述假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
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
扬子江健康大厦 B 座 12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衍记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上午 9 时 15 分至下午 15 时。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
2 / 5
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86,45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02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并统计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0 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09,260,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432%。
3、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上述人员均分别具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适当
资格。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3 / 5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就公告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
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现场会议表
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后的投票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9,108,393
99.8611
86,200
0.0789
65,600
0.06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1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4 / 5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2,471,693
94.2138
86,200
3.2857
65,600
2.5005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8380e9280· 2026-10-12 17:0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