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三晖电气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3(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27:04·⚡ 决策 10-12 19:45:46 +2h18m·15.3 天前
三晖电气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补选非独立董事议案合规通过,属例行治理
这是律所对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例行见证,唯一议案为常规董事补选且高票通过,不涉及任何改变盈利、现金流、控制权或资产价值的新增事实,属典型治理噪音,无交易edge。
📄 原文三晖电气↗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
不做 郑州三晖电气(002857.SZ)
纯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补选非独立董事程序合法,无经营、财务或资本层面的新增事实与预期差,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三晖电气披露的是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补选一名非独立董事的程序与表决合法有效,无经营、订单、业绩或资本运作增量信息,对股价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故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公告未披露新任董事的背景、控制权或战略含义,单凭补选结果无法推导任何方向性变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发现可交易edge,直接支持AVOID。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及董事补选不构成事件驱动催化,无值得统计的同类价格反应样本。
涨幅量级:无金额、无业绩或控制权变化,缺乏可定价幅度,不设tp/sl。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604 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
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披
露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4:30 在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
光路 102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 至 9:25 以及
9:30 至 11:30 以及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
东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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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0,519,64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80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
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合计 27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148,9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该等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据此,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0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40,668,54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91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
权范围,并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未发生对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54,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弃权 7,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664%;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24%;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71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包智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宇
2026 年 10 月 12 日
上海 北京 杭州 深圳 苏州 南京 成都 重庆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海口 长沙 香港 伦敦 西雅图 新加坡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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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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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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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披
露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4:30 在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
光路 102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 至 9:25 以及
9:30 至 11:30 以及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
东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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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0,519,64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80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
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合计 27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148,9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该等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据此,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0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40,668,54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91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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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
权范围,并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未发生对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54,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弃权 7,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664%;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24%;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71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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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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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北京 杭州 深圳 苏州 南京 成都 重庆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海口 长沙 香港 伦敦 西雅图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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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d5940a0114· 2026-10-12 19:4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