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航天软件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3(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27:04·⚡ 决策 10-12 19:41:49 +2h14m·15.3 天前
航天软件股东会通过公开挂牌处置部分闲置房产议案,律师出具程序合法意见
这是一份律师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见证意见,核心议案(公开挂牌处置部分闲置房产)早在9月11日董事会通过并于9月24日公告通知,10月12日高票通过是预料中的程序性节点;文件不含评估值、挂牌价、账面净值或处置收益等任何可量化新增信息,挂牌亦尚未成交,无可交易的预期差,故不做。
📄 原文航天软件↗ 原文
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
不做 航天软件(688562.SH)
本文件为股东会程序合法的律师见证意见,处置闲置房产议案9月已由董事会通过并公告、10月12日高票通过属预期内程序性落地;无评估值/挂牌价/成交/处置损益等任何新增可量化事实,且挂牌尚未成交,无预期差与可交易 edge(例行治理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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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航天软件股东会通过处置部分闲置房产议案,但该法律意见书只确认会议程序合法,且议案为9月已披露事项的预期内表决落地,无金额、无成交、无新增财务事实,属例行治理噪音,无可交易 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正式挂牌公告披露的房产评估值/处置收益相对公司营收或市值重大,可能产生一次性损益催化,需以届时含金额的挂牌/成交公告另行评估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程序性、无新增事实的法律意见书本身不构成交易催化,直接 AVOID
方向:不适用:例行股东会程序合法意见+无金额的闲置房产处置属治理程序性披露,不具备可定价的事件冲击,未检索外部先例
涨幅量级:无对齐先例,且本文件无金额无法估算量级,不用先例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717 字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527号
致: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
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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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2026年9月1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且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及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28号1号楼第二会议
室如期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彭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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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持股凭证、相关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10名,代表股份212,229,727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3.0574%。
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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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通过了《关于航天软件公开挂牌处置部分闲置房产的议案》。
同意212,058,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194%;
反对167,2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88%;
弃权3,6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公布。其中,贵公司对议案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过半数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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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527号
致: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
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2026年9月1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且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及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28号1号楼第二会议
室如期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彭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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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持股凭证、相关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10名,代表股份212,229,727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3.0574%。
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
表决通过了《关于航天软件公开挂牌处置部分闲置房产的议案》。
同意212,058,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194%;
反对167,2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88%;
弃权3,6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公布。其中,贵公司对议案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过半数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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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8d7d139221· 2026-10-12 19:41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