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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中润光学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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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光学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变更注册资本及高管薪酬制度两议案获通过,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本文件是法定必备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内容仅为律师见证会议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变更注册资本和修订薪酬制度均为常规治理事项,且已在15日前的会议通知及董事会决议中披露,本公告不包含相对市场预期的新增基本面或财务信息,无正期望交易edge。

📄 原文中润光学↗ 原文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
不做 中润光学(688307.SH)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例行程序性披露,仅确认会议与表决合法有效,无经营、订单、业绩或资本运作的新增实质信息,无交易edge,不做多也不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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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中润光学临时股东会通过变更注册资本与高管薪酬制度两议案,律师出具程序合法意见,属例行治理披露,无新增经营催化,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1. 2026-10-12 14:30 CST其它cninfo(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手源原文 ↗
    2026年10月12日临时股东会召开并完成表决,律师意见书确认两议案(变更注册资本及章程修订、高管薪酬制度修订)获高票通过、程序合法有效;属程序性披露,无新增基本面信息。

主要风险

  • 变更注册资本的具体原因(如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归属或再融资)未在本意见书中展开,若关联更早披露的实质性资本动作需另行查阅对应原始公告,但不构成本文件的增量催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使用先例;直接依据公告体裁(法律见证意见)与内容(程序确认)判定AVOID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于纯程序性、无事件方向的公告,检索交易先例不会改变无edge的结论,故不构造先例面板

涨幅量级:无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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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993 字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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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宁波)股会字【2026】第 0005 号
致: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兴中润光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1 号指引》”)、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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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
区高照街道陶泾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平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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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 9:15-9:25,9:30-1
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49,895,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97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6,531,8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07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9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363,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89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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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534,0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3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
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9,862,4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8%;10,36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22,6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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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501,017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5%;10,369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7%;22,66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9,827,4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6%;46,06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21,9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466,017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4%;46,069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2%;21,96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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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张琪炜

经办律师:张琪炜

经办律师:王静

2026 年 10 月 12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930101b200 · 2026-10-12 17:4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