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株冶集团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3(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46:24·⚡ 决策 10-12 17:48:35 +2m11s·15.1 天前
株冶集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两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调整议案,律师出具程序合法意见
该文件是律所对临时股东会的程序性见证意见,内容为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资格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两项关联交易额度调整议案的实质内容(调整金额、对手方、必要性)早已在2026-09-19会议通知及配套议案中披露,本文不含任何新增金额、订单、业绩指引或经营事实,属例行治理披露,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株冶集团↗ 原文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湘君株冶法意字第 038 号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刘杨、李 峰云(以下简称“…
不做 株冶集团(600961.SH)
纯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两项关联交易额度调整议案9月19日已随会议通知公开、本次仅确认100%通过,无新增金额或经营事实,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不做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株冶集团股东会全票通过两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调整,律师确认程序合法;但这是无新增实质信息的例行程序公告,关联交易安排此前已披露,无预期差,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临时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束,两项关联交易额度调整议案获非关联股东100%通过,律所出具程序合法意见;属表决结果的程序性确认,无新增经营事实
主要风险
- 法律意见书未披露关联交易额度的具体调整金额与方向,若配套决议显示额度大幅变动,需以决议公告另行评估,但本文件本身不提供该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无增量事实直接AVOID,先例不改变结论
方向:无可比交易先例;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就不构成市场催化,无需以事件研究校准幅度
涨幅量级:无适用幅度,不入场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read_local_file 成功 本地只读文件 · 16 ms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482 字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湘君株冶法意字第 038 号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刘杨、李
峰云(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
律师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1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刘杨律师、李峰云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2026 年 9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
2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东路
12 号株冶集团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10 月 11 日 15:00 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5:00。公司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为会议通
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30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为 213,045,79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8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
3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225,1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7%。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264,2
70,95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63%。
经查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及作为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以书面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因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表仅一名,而关联股东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代表依
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经现
场推举,本次股东会由非关联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
4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已在表决前就上述安排作出说
明,该情况已载入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计票、监票安排系因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人数客观不足所致,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参与计票、监票,符
合《公司章程》关于关联股东回避计票、监票的规定。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当场宣布。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022,36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
的 0%。
关联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二)
5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022,36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
的 0%。
关联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计票、监票由非关联股东代表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系因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人数客观所限,
且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参与计票、监票,不影响表决结果的真实性、
准确性;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计票、监票安排
不影响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6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湘君株冶法意字第 038 号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刘杨、李
峰云(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
律师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1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刘杨律师、李峰云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2026 年 9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
2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东路
12 号株冶集团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10 月 11 日 15:00 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5:00。公司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为会议通
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30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为 213,045,79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8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
3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225,1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7%。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264,2
70,95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63%。
经查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及作为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以书面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因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表仅一名,而关联股东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代表依
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经现
场推举,本次股东会由非关联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
4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已在表决前就上述安排作出说
明,该情况已载入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计票、监票安排系因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人数客观不足所致,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参与计票、监票,符
合《公司章程》关于关联股东回避计票、监票的规定。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当场宣布。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022,36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
的 0%。
关联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二)
5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022,36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
的 0%。
关联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计票、监票由非关联股东代表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系因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人数客观所限,
且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参与计票、监票,不影响表决结果的真实性、
准确性;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计票、监票安排
不影响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6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编:410000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95591b7031· 2026-10-12 17:4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