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瑞达期货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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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章程及治理制度草案获通过,属程序性披露
该披露是对已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结论,议案均高票通过且属于H股发行筹备中的常规治理程序;没有新的发行条款、监管批准、募资金额或业绩增量,难以形成短线交易edge。
📄 原文瑞达期货↗ 原文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法意字第 256 号 致: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
不做 瑞达期货(002961.SZ)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H股上市筹备相关章程和治理制度草案获通过,属于此前会议通知范围内的程序性事项;未披露发行规模、定价、获批或募资落地等新增事实,短线无正期望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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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瑞达期货股东会通过H股上市后适用的章程和治理制度,但法律意见书仅确认程序合法有效,未披露发行规模、定价或审核新进展。事件方向中性,按程序性噪音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公司随后正式披露H股发行获监管批准、聆讯通过或具体发行方案,可能构成新的独立催化,需另行评估。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将任何上市先例外推为交易依据,最终回避。
方向:不适用:本次为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未形成可交易的方向性事件。
涨幅量级:无发行规模、价格、募资或审批突破,不能用上市类先例校准涨幅。
形态:未评估交易模式;高票通过治理制度是股东会常规结果。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610 字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法意字第 256 号
致: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薛可瑶律师、刘鑫馨律师(以下简称“天衡律师”或“本所律师”或“经
办律师”
)参加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1-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
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
18 号 2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15: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497,758,18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0.5178%。经查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153 人,
代表股份 18,743,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54%。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15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16,501,4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732%。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就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一)至(三)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通过情况。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增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63,0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5%;反对 258,6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48,9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8%;反对 272,7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
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375,9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99%;反对 332,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6%;
弃权 35,1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4%。
其中,关联股东福建省瑞达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詹建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
《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
则(草案)的议案》
1、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
表决情况:同意 516,150,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271,6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法律意见书
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64,1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7%;反对 257,5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50,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271,6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关于制定及修订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64,1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7%;反对 257,5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50,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271,6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
薛可瑶
刘鑫馨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法意字第 256 号
致: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薛可瑶律师、刘鑫馨律师(以下简称“天衡律师”或“本所律师”或“经
办律师”
)参加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1-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
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
18 号 2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15: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497,758,18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0.5178%。经查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153 人,
代表股份 18,743,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54%。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15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16,501,4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732%。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就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一)至(三)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通过情况。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增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63,0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5%;反对 258,6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48,9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8%;反对 272,7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
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375,9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99%;反对 332,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6%;
弃权 35,1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4%。
其中,关联股东福建省瑞达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詹建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
《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
则(草案)的议案》
1、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
表决情况:同意 516,150,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271,6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法律意见书
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64,1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7%;反对 257,5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50,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271,6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关于制定及修订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64,1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7%;反对 257,5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6,150,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271,6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弃权 7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
薛可瑶
刘鑫馨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d57f1f634e· 2026-10-12 19:0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