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海亮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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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更名及H股上市后章程等议案获通过,属程序性见证无新增经营事实
该文件是律所对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性的见证意见,属例行治理披露;更名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章程修订只是为潜在H股上市做制度准备,既未批准/启动H股发行,也无金额、定价、时间表或经营数据等新增催化,不构成正edge事件。
📄 原文海亮股份↗ 原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
不做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002203.SZ)
本文件为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律师法律意见书,更名及H股上市后章程/关联交易办法修订均为例行程序,H股发行本身未获批或启动,无金额、定价、时间表或经营数据等新增事实,无可交易edge;后续若有H股发行实质性公告再单独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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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海亮股份股东会以高票通过更名及含H股上市后版本在内的章程/关联交易办法修订,律师确认程序合法;但这是纯程序性法律意见,H股发行本身未落地、无任何经营或定价增量,缺乏可交易催化,故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H股发行上市仍在推进中,若后续出现发行规模、定价或获港交所/证监会批准等实质性公告,可能构成独立催化,需另行研判而非据本意见书提前布局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事件不进入交易,无需用先例校准幅度。
方向:无可比交易价值:此类股东会律师法律意见书为例行治理文件,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未检索先例。
涨幅量级:无适用幅度,程序性公告不支撑tp/sl设定。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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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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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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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以现场和通
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
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
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协同路 368 号海亮科研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橹铭先生
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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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 925,979,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1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4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3,026,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53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255 名,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1,039,005,23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5.535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共计 25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68,170,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370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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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00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不
表决议案)
2.01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3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4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5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6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00 关于修订《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不表
决议案)
3.01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3.02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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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
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15,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22%;反对 266,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2.00 关于修订《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不
表决议案)
2.01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5,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1%;反对 258,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9%;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2.02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7,3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3%;反对 254,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5%;弃权
2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2.03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6,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2%;反对 254,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5%;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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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2.04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344,7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64%;反对 639,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5%;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2.05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5,2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1%;反对 258,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9%;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2.06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8,7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4%;反对 255,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3.00 关于修订《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不表
决议案)
3.01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 990,744,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551%;
反对 48,159,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51%;弃权 100,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
3.02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8,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4%;反对 255,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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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00、2.00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
易。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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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
经办律师:苏致富
李明健
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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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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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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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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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以现场和通
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
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
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协同路 368 号海亮科研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橹铭先生
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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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 925,979,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1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4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3,026,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53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255 名,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1,039,005,23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5.535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共计 25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68,170,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370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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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00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不
表决议案)
2.01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3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4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5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6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00 关于修订《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不表
决议案)
3.01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3.02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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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
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15,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22%;反对 266,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2.00 关于修订《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不
表决议案)
2.01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5,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1%;反对 258,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9%;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2.02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7,3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3%;反对 254,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5%;弃权
2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2.03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6,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2%;反对 254,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5%;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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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2.04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344,7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64%;反对 639,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5%;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2.05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5,2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1%;反对 258,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9%;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2.06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8,7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4%;反对 255,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3.00 关于修订《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不表
决议案)
3.01 修订现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 990,744,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551%;
反对 48,159,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51%;弃权 100,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
3.02 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38,728,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4%;反对 255,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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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00、2.00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
易。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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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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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旭青
经办律师:苏致富
李明健
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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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9525a481e3· 2026-10-12 18:1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