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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宝胜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3(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8:06:24·⚡ 决策 10-12 18:07:08 +44s·15.4 天前

宝胜股份披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例行内控制度文件,无经营或融资增量

该公告是公司为符合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而制定的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例行合规治理文件;其中没有任何实际债券发行、融资规模、订单、业绩指引或重大经营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盈利与证券价值均无新增信息,无任何方向的交易edge。

📄 原文宝胜股份↗ 原文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不做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600973.SH)
公告仅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无实际发行、金额、订单或业绩增量,属例行合规治理文件,不构成多空催化,无可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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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宝胜股份披露的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控制度),并非实际发债或经营事件,无金额、无业绩增量,属例行治理噪音,不具备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制度文件本身不代表即将或必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能据此推断融资节奏或财务变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确认按治理噪音AVOID处理

方向:无需要校准的方向:例行内控制度公告不属于有价格反应的催化类型

涨幅量级:无对齐先例,也无需校准幅度,因事件本身无增量事实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9,414 字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23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
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限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
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
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媒体上公告信息。
— 1 —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
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
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务融资工
具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
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
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
行变更或更正的,公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
露文件。
第六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且披
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
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公布或者答
— 2 —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不论
本办法是否明确规定,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
司将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及时对外披
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而公布的发行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
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主要内容,
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
有);
— 3 —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
会的相关自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

披露发行结果。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
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
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
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
— 4 —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
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
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
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
债能力或者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 5 —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
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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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当
履行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
— 7 —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之前出现重大事项难以保密、出
现泄漏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
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
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

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
约处置进展和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
— 8 —

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
请信用增进服务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
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
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
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
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
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
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
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
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
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并应当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披露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
— 9 —

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
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五条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
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
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
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
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公司分
管领导、法定代表人依次审签;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
向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
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编定期报告草案,提交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经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法定代表人审批通过
并报财务部备案后披露。
— 10 —

(五)经审批通过的披露信息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
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在
知悉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第一时间传递给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可要求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补充完整
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应对提供或传递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临时报告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草拟,提
交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如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
件。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或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向参
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
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11 —

第三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地址为江苏宝应安宜镇苏中路
一号,电话为 0514-88248896,电子邮箱为 zsr016@avic.com。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
人员担任。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相关职责的,公司应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或其他监管部门要求的文
件;
(二)及时掌握国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
括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等,促使公司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
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包括:
— 1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牵头组织起草、编制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当
事人,汇总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跟进
有关重大事项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公布工作,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保管。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
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二)董事会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
— 13 —

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四)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披露,并配
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六)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对外发布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
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
相关信息;
(二)在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14 —

(三)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四)有义务和责任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
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向各参
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
以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向参股公司派
出的股东代表应确保其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重大事项等信
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节 其他对外提供信息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接待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公众来访一律由信

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接待此类来访。
第四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接到公众查询(包括来电、

来访)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要求时,不得擅自向相关人员
透露信息,应当告知查询人向公司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查询,披露
— 15 —

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权向查询人告知已经披露或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
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
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
据的泄露。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

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
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完成证券

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材料签署意见情况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对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涉及资

料的保管工作,存档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借阅已
披露信息涉及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
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
— 16 —

相应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
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履行同等职责的人
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规定的其他人员。
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豁免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信息,
或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 17 —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
据法律法规、内部章程等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处罚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及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等: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2023 版)》等法律法规,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对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
查不全面等主观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出现差
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章办理。
当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并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18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

— 19 —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f4d6054764 · 2026-10-12 18:0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