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中金岭南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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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独董变更及调整2026年关联交易预计两议案均获通过,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该文件是律师对股东会召集与表决程序的例行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两项既定议案(独董变更、调整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表决合法有效;独董更换属常规治理,关联交易预计调整的实质内容与金额在此前会议通知及相关董事会公告中已披露,本文件不含任何新增金额、指引、订单或经营事实,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
📄 原文中金岭南↗ 原文
中金岭南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
不做 中金岭南(000060.SZ)
本文件为股东会程序见证书,独董变更属常规治理、关联交易预计调整实质内容已在会前公告,全文无新增金额/业绩/订单等基本面信息,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虽有约15.6%反对票但无实质新增利空,不构成做空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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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中金岭南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见证程序合法,独董变更与关联交易预计调整均为例行治理事项且无新增基本面数据,属典型噪音披露,不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关联交易议案反对票占比约15.6%,显示部分中小股东对关联交易调整存在分歧,但无具体新增负面事实,不构成可交易利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检索先例;例行治理法律意见书方向中性且无edge,先例不会改变AVOID结论
方向:无可比交易先例,亦无必要:股东会程序见证书不构成催化,不据以交易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2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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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31 字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
(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1-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
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
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 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
24 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943
名,代表股份 1,357,610,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687%(本法律意见书中
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
-2-
法律意见书
股份 1,304,442,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716%。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中金岭南 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39 名,代表股份 53,168,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 941 名,代表股份 53,188,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1976%。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
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拟变更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选举龙文滨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622,7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223%。
-3-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200,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940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尤德卫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537,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16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15,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779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调整 2026 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98,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6379%;反对 8,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6141%;弃权 397,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4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483,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6333%;反对 8,307,31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6185%;弃权
397,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482%。
此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戴余芳
经办律师:
车范莲
2026 年 10 月 13 日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
(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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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
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
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 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
24 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943
名,代表股份 1,357,610,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687%(本法律意见书中
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
-2-
法律意见书
股份 1,304,442,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716%。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中金岭南 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39 名,代表股份 53,168,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 941 名,代表股份 53,188,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1976%。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
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拟变更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选举龙文滨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622,7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223%。
-3-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200,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940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尤德卫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537,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16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15,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779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调整 2026 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98,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6379%;反对 8,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6141%;弃权 397,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4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483,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6333%;反对 8,307,31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6185%;弃权
397,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482%。
此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戴余芳
经办律师:
车范莲
2026 年 10 月 13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c8c6faa19· 2026-10-12 19:09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