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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仁东控股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6/10不做原因:标的无直接敞口
北京时间·🕒 发布 10-13(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9:10:24·⚡ 决策 10-12 19:14:36 +4m12s·15.4 天前

仁东控股拟携中信资本设15亿元基金投向AI芯片公司太初,自身认缴上限1亿元且协议附条件未生效

这是一笔附多重生效前提、尚未生效的意向性基金投资:仁东控股认缴上限1亿元、在15亿元基金中份额低、不任GP不并表,资金来自股东关联方无息借款且附本金保障,经济实质上接近零成本的主题期权而非经营协同或订单;标的太初未上市、估值80亿元缺乏可核验财务支撑,公司自己亦明确对本年度经营无重大影响。可能的收益只剩小市值壳股蹭‘国产AI芯片’概念的情绪脉冲,不具备可正期望定价的基本面edge,故回避追高。

📄 原文仁东控股↗ 原文
关于签署投资产业基金意向协议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6-054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投资产业基金意向协议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做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647.SZ)
附条件未生效的意向性产业基金投资:1亿元认缴在15亿元基金中份额低、不任GP不并表,且由股东关联方无息借款提供并附本金保障,对公司本年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告自认);标的太初未上市、80亿估值无可核验财务支撑。潜在股价反应仅为小市值重整股蹭国产AI芯片题材的情绪脉冲,缺乏可量化业绩弹性与正期望edge,盘后明牌次日集合竞价追高胜率低;若后续董事会/股东会正式通过、基金备案落地或披露太初订单/估值实质增量,再按新事实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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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仁东控股拟以1亿元(占15亿元基金小份额、股东无息借款+本金兜底)借道专项基金投资未上市AI芯片公司太初,但意向协议不具约束力、认购协议附审批生效条件、基金尚未设立,公司自认对本年业绩无重大影响;基本面敞口微弱,主要是‘支付+AI’转型的主题信号,不构成可交易的正期望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名义上切入国产HPC/AI芯片赛道(太初投前估值80亿元),为重整后的支付公司提供‘支付+AI’第二增长曲线的想象空间
  • 1亿元出资由股东关联方无息借款提供且约定本金亏损补偿,上市公司表内现金风险被结构性隔离,下行经济损失有限

主要风险

  • 意向协议无约束力、认购协议及借款协议均须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且基金需备案募资,40个工作日内未获批或尽调/募资不达标即可终止,存在落地失败与见光回落风险
  • 认缴份额低、不任GP不并表,即使基金成功投资,公司对太初的间接经济敞口仅约千万元级收益弹性,难以支撑业绩重估,股价反应主要由题材资金驱动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2 · 影响 invalidates
    意向协议大部分无约束力;认购协议须内部审批通过并公告才生效,40个工作日未获批可被终止;公司不任GP、认缴仅1亿元、资金靠股东关联方无息借款,公告明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检索:公告原文反向条款:协议生效条件、终止权、份额与控制权、对经营成果影响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与基本面证据均不支持把主题意向包装成可入场多头,直接导向AVOID

方向:未检索外部先例;A股小市值重整公司‘意向设立产业基金投资热门赛道’的历史反应高度依赖当时题材情绪,方向与幅度不稳定,不能据名义金额(15亿元基金)外推涨幅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锚干净的对齐先例,不定tp/sl;公司自身明确无重大业绩影响,缺乏以基本面重估为基础的幅度校准

形态:意向性、附审批条件的跨界产业基金公告常见明牌后高开回落/见光死特征,但本轮未做系统先例验证,仅作风险披露不作为交易依据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5,073 字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6-054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投资产业基金意向协议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仁东控股”或“认缴方”)
与第一大股东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方星火聚信(深圳)
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星火聚信”,与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同属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体系)及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简称“水木同德”)签署《合作设立投资产业基金的意向协议》
(简称“基金意向协议”),拟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产业基金(简称“专项基金”),
专项投资太初(杭州)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简称“太初”或“标的公司”)。专
项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最终以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法律形式为准),合计投资
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仁东控股及/或其指定主体拟认缴出资不超过1亿元人
民币。基金意向协议为各方达成的意向安排,除部分条款外,对各方不具备法律
约束力。后续设立专项基金的各项具体安排及相应各方权利义务,最终应以经各
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并经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2、公司与星火聚信的关联方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智
聚信”、“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与星火聚信、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同属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体系)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基金认
购协议》,汇智聚信拟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并由汇智聚信或其关
联主体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承诺认缴基金出资人民币1亿元。
《基金认购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公司完成签署该协议及其他相关文
件(如涉及)所需的内部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应董事会及/或股东会
审议通过决议公告披露孰晚之日起生效。《基金认购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构成双

方就认缴方认购投资额度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非仅表达合作或投资
意向的意向书、备忘录或其他非约束性文件,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各自
义务。如认缴方最终未能取得《基金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如涉及)生效
所需内部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的,《基金认购协议》对认缴
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3、因基金意向协议的签署方之一星火聚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嘉强荟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方,且拟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汇智聚信同为深圳
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星火聚信的关联方;另外公司本次共同发
起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的关联方提供的无息借款,因此本次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基金事项如推进实
施将构成关联交易情形。
4、根据基金意向协议约定,各方同意星火聚信在专项基金完成设立及备案、
基金管理人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前(如涉及),与标的公司先行签署《投资意向协
议》,锁定标的公司投资额度及相关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星火聚信已与标
的公司签署《投资意向协议》。
5、根据《基金认购协议》约定,基金的设立及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以管
理人或其关联主体与标的公司签署的《投资意向协议》、管理人或其关联主体与
认缴方等相关当事方签署的基金意向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为前提。如前述
全部或部分条件未能满足,或《投资意向协议》依其约定终止的,管理人有权决
定不再推进基金设立或对标的公司的投资,并书面通知认缴方终止《基金认购协
议》。
6、目前专项基金尚处于筹备设立阶段,正式基金合伙协议尚未签订,基金
出资架构尚存在不确定性。签订基金合伙协议后尚需履行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
最终能否设立和开始投资运作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7、专项基金未来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
境、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
险。同时投资产业基金运营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
风险因素。
8、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框架协议、意向性协议,本次签订的《基金认购协
议》目前尚未生效;基金意向协议非正式协议,后续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

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6年10月12日,公司与关联方星火聚信(星火聚信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
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属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体系)及水木同
德签署《合作设立投资产业基金的意向协议》。为推进仁东控股战略转型,公司
与星火聚信及水木同德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产业基金,专项投资太初(杭州)集成
电路有限公司。投资产业基金合计投资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公司及/或其
指定主体拟认缴出资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关联方汇智聚信(与公司第一大股东
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星火聚信同属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体系)拟作为基金管理人。
同日,公司与汇智聚信签署《基金认购协议》,汇智聚信拟作为基金管理人
发起设立专项投资太初(杭州)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的专项基金,并由管理人或其
关联主体担任基金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承诺认缴基金出资人民币
1亿元。《基金认购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公司完成签署该协议及其
他相关文件(如涉及)所需的内部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应董事会及/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披露孰晚之日起生效。《基金认购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构成双方就认缴方认购投资额度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非仅表达合
作或投资意向的意向书、备忘录或其他非约束性文件,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
履行各自义务。
本次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产业基金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基金意向协议的签署方之一星火聚信为公司第一大
股东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方,且拟作为基金管理人的
汇智聚信同为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星火聚信的关联方;另
外公司本次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
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北京仁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无息借款,因此
本次设立专项基金事项如推进实施将构成关联交易情形。
基金意向协议非正式协议,后续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基金认购协议》附条
件生效,截至目前尚未生效,未构成关联交易实质。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结合正式基金协议的签订及事项的推动进度,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投资合作意向背景
公司确立了“支付赋能产业,AI引领未来”战略愿景,明确向智能科技生态
平台跨越——立足支付主业优势,发力跨境支付业务突破;同步推进“支付+AI”
生态建设,以支付为入口,积极培育发展第二增长曲线。
本次通过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投资太初,旨在实现双方业务上双向赋能,协助
公司实现第二增长曲线的战略布局。通过本次投资,公司将进一步落实未来发展
战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金共同发起方基本情况
(一)星火聚信(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星火聚信(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严俊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成立时间:2024年12月2日
5、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4
7A
7、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额(万元)

中信资本股权投资(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

100%

5000

8、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0.17%,星火聚信与深圳嘉强荟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属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体系下的关联方,公司与星火
聚信存在关联关系。
9、信用信息状况: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星火聚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企业名称已变更为:珠海横琴水木同德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
2、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水木同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苏
江涛)
3、成立时间:2016年3月23日
4、出资额:3000万元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智水路153号12栋101文化创作室负一层B02
7、合伙人情况
合伙人名称
悦高(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水木同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99.90%
0.10%

出资额(万元)
2997
3

8、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关联关系。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为公司重整的财务投资人,其指定持股主体在公司重整过程中合计受让
公司2.61%的重整转增股份。
9、信用信息状况: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水木同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启刚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成立时间:2015年6月23日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无。
6、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

厦1403B
7、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额(万元)

中信资本股权投资(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000

8、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0.17%,汇智聚信与深圳嘉强荟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属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体系下的关联方,公司与汇智
聚信存在关联关系。
9、信用信息状况: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汇智聚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专项基金拟投资标的公司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太初(杭州)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晋喆
3、注册资本:2167.704212万元
4、成立时间:2019年11月5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
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
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2号大街501号1幢27层
7、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无锡艺捷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3085%

2

无锡艺捷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1527%

3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3.8395%

4

杭州和舜金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884%

5

无锡产发服务贸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1348%

6

共青城龙芯创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884%

7

成都信德实业有限公司

4.2718%

8

无锡产发国盛创新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99%

9

无锡艺捷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292%

10

无锡惠山元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856%

11

盐城国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2.1239%

12

共青城中科图灵初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699%

13

盐城普丰信达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700%

14

共青城普丰拾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309%

15

常州霜叶火火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576%

16

浙江远景数字经济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342%

17

共青城普丰拾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312%

18

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二期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86%

19

青岛图灵德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9648%

20

常州霜叶红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6891%

21

上海宝山国有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0.4937%

22

青岛财通汇科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4937%

23

盐城普丰创达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4543%

24

青岛财通汇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2222%

25

共青城中科图灵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1770%

8、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信用信息状况: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标的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标的公司业务介绍
太初是国家超级计算无锡中心孵化的人工智能芯片公司,在北京、上海、无
锡、盐城设有分子公司。标的公司采用fabless的商业模式,从事国产高性能计
算芯片的研发、算力系统集成服务与软件生态的搭建,是国内领先的能提供高效
系统级、软硬生态纯自主可控HPC+AI解决方案的厂商。业务场景包括专用算力中
心的系统级交付、超级计算机智能化升级、企业自建数据中心智能化改造及智能
云建设等。除芯片这一产品形态外,标的公司产品分别还以加速卡模组、服务器、
超节点三种产品形态面向市场销售,为国家级及地方公共算力中心节点、各行业
头部企业提供完整的纯自主可控解决方案。
五、基金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各方作为重要的合作伙伴,拟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基金,该基金采用有限
合伙形式(最终以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法律形式为准),星火聚信关联方深圳汇智
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人(汇智聚信与“星火聚信”合称为
“中信资本方”)。中信资本方有权在专项基金设立前根据项目及基金设立需要
另行更换为其他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人,具体以正式基
金合伙协议及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1.2 专项基金合计投资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仁东控股及/或其指定主
体拟认缴出资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水木同德及/或其指定主体拟认缴出资不超过
7亿元人民币,剩余部分拟由基金管理人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募集及/或其指
定主体出资(本条所述投资规模、认缴出资金额均未包含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管
理费等,专项基金总规模及管理费等事宜以实际签署的基金协议为准)。
专项基金的设立及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以下列全部条件均获满足为前提,任一
条件未获满足的,中信资本方有权自行决定不再推进设立专项基金、不再推进本
次投资或终止该协议:
(1)中信资本方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完整财务、法律、技术及中信资本方认
为必要的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如需),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结果令中信资本方
满意;
(2)中信资本方完成其内部决策程序审批;
(3)专项基金用于本次投资的募集资金已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及缴款通知的
约定足额缴付。
为免疑义,即使上述全部投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亦不构成中信资本方负有
认缴专项基金出资、以自有资金实施本次投资或补足专项基金募集资金缺口的义
务。
1.3 各方同意星火聚信在专项基金完成设立及备案、基金管理人完成内部审
批流程前(如涉及),与标的公司先行签署《投资意向协议》,锁定标的公司投
资额度及相关事宜。
《投资意向协议》项下最终正式投资主体原则上为专项基金,
星火聚信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不构成其以自身名义或自有资金实施本次投资或
补足专项基金募集资金缺口的义务。
1.4 各方同意,若经中信资本方独立判断《投资意向协议》项下任一投资前

提条件未获得满足,或发生基金意向协议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情形的,
星火聚信有权依照《投资意向协议》书面通知标的公司解除或终止《投资意向协
议》。
1.5 相关投资人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基金认购协议》的,其认购的投资额
度、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及后续出资义务按照《基金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基
金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基金核心交易要素的,若与基金意向协议约定不一致,
以《基金认购协议》约定为准。专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专项基金完成
设立前先行垫付的基金组织费用(“前期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筹建费用、
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费用和/或专业顾问咨询费用、工商注册登记
费用等,如有)的报销/返还安排等其他具体事项,以正式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
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第二条 其他
2.1 基金意向协议为意向性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除基金意
向协议第1.3条、1.4条、第二条、第三条(该条为保密条款)外,对各方不具备
法律约束力。专项基金的设立及投资尚需中信资本方完成其适用的内部决策程序,
并需以基金意向协议以及《投资意向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为前提,如前
述全部或部分条件未能满足,中信资本方有权决定不再推进专项基金设立或对标
的公司的投资。为免疑义,基金意向协议的意向性及前述内部决策安排,不影响
任何一方已经另行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金认购协议》的效力;相关投资
人根据《基金认购协议》应承担的认购、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及出资义务,应继续
按照《基金认购协议》履行。专项基金设立及运营的其他具体权利义务,以签署
的正式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2.2 基金意向协议于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
(1)《投资意向协议》依其约定终止或解除;
(2)基金意向协议各方经书面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项基金或不对标的
公司进行投资;
(3)中信资本方未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星火聚信有权书面通知其
他方终止基金意向协议。
2.3 若专项基金最终未能设立,则基金意向协议第1.5条约定的前期垫付费
用由各方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承担。

2.4 基金意向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
管辖,并依其解释。
2.5 凡因执行基金意向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基金意向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通
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以独任仲裁的方式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
方均有约束力。
2.6 争议解决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基金意向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
继续履行其在基金意向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六、《基金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基金基本情况
1、由管理人或其关联主体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由管理人
发起设立基金。认缴方同意按照《合作设立投资产业基金的意向协议》第1.1条
更换基金管理人(若需),并在基金核心交易要素未发生实质变更的前提下继续
履行《基金认购协议》。
2、基金专项用于投资太初(杭州)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基金本次向标的公
司增资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投前估值80亿元,具体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及持股
比例等以后续相关交易文件约定为准。
3、认缴方确认并同意,基金的设立及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以管理人或其
关联主体与标的公司签署的《投资意向协议》、管理人或其关联主体与认缴方等
相关当事方签署的《合作设立投资产业基金的意向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
为前提。如前述全部或部分条件未能满足,或《投资意向协议》依其约定终止的,
管理人有权决定不再推进基金设立或对标的公司的投资,并书面通知认缴方终止
《基金认购协议》,管理人无需因此承担违约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二条 投资额度安排
1、《基金认购协议》生效之日起,认缴方不可撤销的承诺认缴基金出资人
民币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投资额度”)。《基金认购协议》生效之日
起,即构成认缴方就前述投资额度作出的独立、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认购承
诺。认缴方如需调整(包括撤回、减少或放弃)全部或部分投资额度,应取得管

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单方调整,亦不得拒绝或迟延签署基金合伙
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或履行后续出资义务(本条所述认缴出资金额为用于投资标
的公司的金额,不包含管理费及其他基金费用对应的出资金额,基金总规模及管
理费等事宜以实际签署的基金协议为准)。
2、认缴方的最终投资额度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若基金对标的公司的
最终投资金额低于15亿元,管理人有权按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相应调减认缴方在
《基金认购协议》项下的投资额度,认缴方不得因此拒绝按照《基金认购协议》
约定签署后续文件或履行出资义务。
3、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认缴方可以指定其他主体实际认缴基金出资;
该指定主体应按照管理人要求完成合格投资者审查,并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
相关文件。在管理人书面确认该指定主体承接认缴方在《基金认购协议》项下的
认购义务前,认缴方在《基金认购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不因其指定其他主体而
解除、减免或受到影响。
4、双方确认,《基金认购协议》明确约定的基金投资标的、认缴方投资额
度、标的公司估值以及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的其他主要商业条款(如有),构成《基
金认购协议》项下的基金核心交易要素。管理人对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基金设立及运营需要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或合理调
整,不构成认缴方调整投资额度或者拒绝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理
由。
5、基金核心交易要素如下:(1)按照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
方式设置基金名称、经营范围、存续期限等;(2)基金管理费的费率及计费基
数、收益分配及超额收益在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分润安排等,现阶段
不作具体约定,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最终签署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6、认缴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确认并承诺其符合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认缴方确认代表认缴方在《基金认购协议》上签字的人为认
缴方合法有效的有权代表,并已取得签署《基金认购协议》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
批准和同意,并已依法履行签署《基金认购协议》所需的内部决策及信息披露程
序(如适用)。认缴方签署《基金认购协议》不会导致认缴方违反法律法规、认
缴方内部组织文件、对认缴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规定或在其他协议项下的相
关义务。

第三条 后续工作安排
认缴方应在收到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伙协议最终签署版本及书面签约通知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要求完成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基金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生效后,认缴方应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及管理人发出的缴
款通知,及时、足额缴付基金出资。
第四条 保密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双方确认,《基金认购协议》项下锁定的投资额度系管理人应认缴方要
求而为其预留,管理人已为此投入额度锁定、项目资源调配及前期准备等相关工
作。认缴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构成对《基金认购协议》的违约:
(1)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单方撤回或放弃全部或部分投资额度的;
(2)未按《基金认购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或完成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
相关文件所需的内部授权、批准和同意的;
(3)未按照《基金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签署基金合伙协议或其他相关文
件,或者明确表示拒绝签署前述文件的;
(4)基金合伙协议生效后,未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缴款通知约定及时、足
额缴付基金出资的;
(5)认缴方指定其他主体实际认缴基金出资,但该指定主体未按照管理人
要求完成签约或出资,且认缴方亦未继续履行其在《基金认购协议》项下的义务
的;
(6)其他违反《基金认购协议》项下认购承诺并导致《基金认购协议》目
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2、认缴方发生前款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认缴方继续履行《基
金认购协议》、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管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前款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为额度重新安排、项目推进、尽职调
查及其他交易准备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管理人因认缴方违约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违
约责任,以及为追究认缴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
保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认缴方依据本条承担赔偿责任,不构成其以赔偿损失为对价取得单方退出、
解除或撤销《基金认购协议》的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调整认缴方认购义

务的除外。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七条 法律效力
1、双方确认,《基金认购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认缴方完成签
署《基金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如涉及)所需的内部董事会及/或股东会
审议通过、对应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披露孰晚之日起生效。
2、《基金认购协议》签署后,认缴方应就该协议、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相
关文件的签署、生效和履行及时完成所需的内部授权、批准和同意,并按照基金
合伙协议要求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并积极就本次基金认缴事项与证券监管部门进
行沟通。如认缴方最终未能取得《基金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如涉及)生
效所需内部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的,《基金认购协议》对认
缴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3、自《基金认购协议》签署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如认缴方未能完成该协
议生效所需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审议通过决议公告,除非双
方另行协商一致,管理人有权单方书面通知认缴方终止该协议。
4、《基金认购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构成双方就认缴方认购投资额度达成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非仅表达合作或投资意向的意向书、备忘录或其他非
约束性文件。《基金认购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七、公司资金来源
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
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北京仁东实业有限公司(及/或关联主体,简称
“仁东实业”)提供的无息借款。公司已与仁东实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金拆
借协议》,仁东实业同意为公司本次投资提供无息借款及投资风险保障机制。截
至目前,《资金拆借协议》尚未生效,后续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资
金拆借协议》如生效实施,该借款事项将构成关联交易。《资金拆借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用途及划付
1.1 仁东实业同意向公司提供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元整)的借款。

1.2 《资金拆借协议》项下借款为无息借款,仁东实业不向公司收取利息、
资金占用费、管理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融资成本。
1.3 《资金拆借协议》项下借款将专项用于缴付本次投资项下公司认购的基
金额度出资,未经仁东实业事先书面同意,借款将不会用于与本次投资无关的用
途。
1.4 公司可根据专项基金的出资安排一次或分次提款,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仁东实业提款金额、划付日期及收款账户;仁东实业应按通知
将相应款项划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条 借款期限及偿还
2.1 借款期限为六年,自首笔借款实际划入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各笔
借款的到期日均为首笔借款到账之日起满六年之日。前述期限届满时,如公司尚
未就本次投资完成全部退出,借款期限自动延长至公司完成全部退出并实际收到
全部退出回款之日后十个工作日。
2.2 公司应以其后续退出本次投资取得的投资本金、收益、基金份额转让价
款、清算分配款及其他现金回款(合称“基金回收款”)作为偿还借款的主要来
源;公司有权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无需取得仁东实业同意或支付任何
费用。
第三条 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3.1 如公司在专项基金存续期内处置专项基金份额或专项基金到期清算后
无法足额收回本次投资本金,对于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部分,仁东实业以豁免借
款及/或受让剩余专项基金份额(如有,包括因清算等方式通过专项基金份额而
取得的标的公司股权,下同)的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以提供投资风险保障,具体
如下:
(1)补偿金额=公司本次投资本金-公司基金回收款。
(2)补偿方式包括以下任一方式或方式的组合:
①仁东实业将不可撤销的豁免与补偿金额等价的未偿还借款本金;
②仁东实业将受让其届时持有的专项基金份额(如有),并以届时尚未豁免
的借款债权抵销转让价款。
3.2 具体以双方后续协商一致并经公司履行必备的内部审议流程、外部审批
流程(如有)后确认的补偿方式为准。

3.3 前述借款豁免、专项基金份额转让等保障方式应合并计算,累计补偿金
额最高不超过仁东实业根据《资金拆借协议》实际向公司提供的借款本金,不得
就同一投资亏损重复补偿。
第四条 陈述与承诺
4.1 双方分别陈述并保证,其具有签署《资金拆借协议》所需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及授权,《资金拆借协议》的签署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生效司法文书或合同约定。
4.2 本次投资由公司依法独立决策。仁东实业不因提供借款或投资风险保障
机制而参与专项基金日常管理或取得对公司投资决策的控制权,亦不得要求公司
作出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安排。
4.3 公司不因签署《资金拆借协议》而对专项基金设立、备案、投资完成、
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或投资退出作出保证;因公司未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监管政
策变化或专项基金未能依法设立、备案,导致公司未提款或未实施本次投资的,
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资金拆借协议》项下陈述、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的,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及为实现权
利支出的合理费用。
5.2 如仁东实业未按公司有效提款通知划付借款,或仁东实业未按《资金拆
借协议》履行借款豁免、基金份额受让等投资风险保障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限
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的,公司有权解除《资金拆借协议》并要求仁东实业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保密及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八条 生效及其他
8.1 《资金拆借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自公司
就该协议约定事宜取得所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孰晚之日起生效。
8.2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仁东实业不得转让其在《资金拆借协议》项下
的权利或义务。公司可指定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实施本次投资或接收、使用部
分借款。

8.3 对《资金拆借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豁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
方有效签署。该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八、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产业基金是公司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根据
重整计划中未来经营安排、积极谋划布局发展第二增长曲线之举措,有利于公司
落实未来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推进公司实现战略转型升级,
为未来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公司本次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拟认缴出资不超
过人民币1亿元,所占份额较低,且拟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其他方担任普通合伙人
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公司本次认缴出资
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方向公司提供的无息借款,并由其
提供投资风险保障机制,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现金流的正常运转,对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基金意向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持
股未发生变动,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部分限制性股票,目前尚处于限售状态。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后续如涉及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股东减持安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风险提示
1、公司与第一大股东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方星
火聚信(与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属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体系)及水木同德签署基金意向协议,拟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产业基金,专项投资
太初(杭州)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专项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最终以主管部门
批准后的法律形式为准),合计投资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仁东控股及/或
其指定主体拟认缴出资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基金意向协议为各方达成的意向安
排,除部分条款外,对各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后续设立专项基金的各项具体安

排及相应各方权利义务,最终应以经各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并经各方签
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2、公司与星火聚信的关联方汇智聚信(与星火聚信、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同属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体系)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基
金认购协议》,汇智聚信拟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并由汇智聚信或
其关联主体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承诺认缴基金出资人民币1
亿元。《基金认购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公司完成签署该协议及其他
相关文件(如涉及)所需的内部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应董事会及/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披露孰晚之日起生效。《基金认购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构成双方就认缴方认购投资额度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非仅表达合
作或投资意向的意向书、备忘录或其他非约束性文件,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
履行各自义务。如认缴方最终未能取得《基金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如涉
及)生效所需内部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的,《基金认购协议》
对认缴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3、因基金意向协议的签署方之一星火聚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嘉强荟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方,且拟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汇智聚信同为深圳
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星火聚信的关联方;另外公司本次共同发
起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的关联方提供的无息借款,因此本次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基金事项如推进实
施将构成关联交易情形。
4、根据基金意向协议约定,各方同意星火聚信在专项基金完成设立及备案、
基金管理人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前(如涉及),与标的公司先行签署《投资意向协
议》,锁定标的公司投资额度及相关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星火聚信已与标
的公司签署《投资意向协议》。
5、根据《基金认购协议》约定,基金的设立及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以管
理人或其关联主体与标的公司签署的《投资意向协议》、管理人或其关联主体与
认缴方等相关当事方签署的基金意向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为前提。如前述
全部或部分条件未能满足,或《投资意向协议》依其约定终止的,管理人有权决
定不再推进基金设立或对标的公司的投资,并书面通知认缴方终止《基金认购协
议》。

6、目前专项基金尚处于筹备设立阶段,正式基金合伙协议尚未签订,基金
出资架构尚存在不确定性。签订基金合伙协议后尚需履行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
最终能否设立和开始投资运作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7、专项基金未来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
境、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
险。同时投资产业基金运营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
风险因素。
8、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框架协议、意向性协议,本次签订的《基金认购协
议》目前尚未生效;基金意向协议非正式协议,后续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
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本事项推进情况,
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dd0663be0e · 2026-10-12 19:1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