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五新智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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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智能临时股东会通过注销回购股份及减资修章,律师意见书仅确认程序合法有效
该公告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意见,虽注销回购股份和减少注册资本长期偏正面,但议案本身已在会议通知中披露,本文仅确认100%通过和程序合法,未给注销数量、减资规模、完成时点或业绩增量,属明牌程序性落地。
📄 原文五新智能↗ 原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 3778 410000 传真:(0731…
不做 五新智能(920174.BJ)
律师意见书仅确认拟注销回购股份和减资修章议案的股东会程序合法有效,核心事项已在9月23日股东会通知中明牌,且未披露注销规模和财务增量;无新增可交易预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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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五新智能股东会通过注销回购股份及减资修章,但律师意见书只验证会议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新增实质财务信息;短线预期差不足,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2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减资注销回购股份理论上可减少总股本并改善每股指标,但具体增厚幅度未在本文披露。
- 表决结果属于会议通知后的程序性确认,不构成新的订单、业绩、指引或资本交易超预期。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公告显示注销股份规模显著大于市场预期,可能带来重估,但本文件无法量化。
- 北交所小盘股流动性和情绪波动较大,明牌程序公告若高开,追涨容易承担见光回落风险。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2 · 影响 weakens
本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注销股份数量、减资金额、回购成本、债权人程序或实际完成日期,无法形成可量化做多edge。
检索:五新智能 注销回购股份 减少注册资本 数量 比例 完成时间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进行事件研究;结论直接基于公告性质、信息增量和不可量化的materiality。
方向:未使用历史先例;本事件是无新增规模信息的程序性律师意见,先例统计不会改变缺少预期差的结论。
涨幅量级:不足以校准涨幅;本文未披露注销股数、回购成本或减资比例。
形态:未据此判断见光死概率,但明牌议案程序性通过通常不提供新的短线交易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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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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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 3778
410000
传真:(0731)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
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
席对象及其他事项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
3.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3 点 30 分在中国(湖南)自
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大元路 37 号五新总部办公楼一楼大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
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
3 点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3 点止,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
一致。
4. 本次股东会由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张维友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的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合计为 76,489,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27%。
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进行投票的股
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
东资格。
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合计 4 名,代表股份数 76,489,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27%。
5.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中国结算网站,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2.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同意 76,489,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通过。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6,489,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关于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 3778
410000
传真:(0731)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
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
席对象及其他事项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
3.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3 点 30 分在中国(湖南)自
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大元路 37 号五新总部办公楼一楼大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
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
3 点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3 点止,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
一致。
4. 本次股东会由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张维友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的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合计为 76,489,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27%。
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进行投票的股
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
东资格。
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合计 4 名,代表股份数 76,489,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27%。
5.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中国结算网站,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2.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同意 76,489,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通过。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6,489,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64685959a9· 2026-10-12 18:4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