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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远大健科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可交易标的
北京时间·🕒 发布 10-12(北京日)仅日期·⟳ 抓取 20:43:44·⚡ 决策 10-12 20:45:14 +1m30s·15.2 天前

远大健科北交所IPO披露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名战投合计认购270万股、约5481万元,发行价约20.3元/股

这是远大健科北交所IPO的程序性战略配售核查文件,发行人尚未挂牌、无二级市场可交易标的;文件本身是发行流程例行环节而非新增经营/订单/业绩催化。涉及的上市券商中,光大证券子公司仅出资1827万元、战配合计5481万元,对其市值完全不具重大性,渤海证券亦无可量化增量,因此无任何具备正期望的可交易腿。

📄 原文远大健科↗ 原文
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席主承销商 (…
不做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920285.BJ)
发行人尚未在北交所挂牌,二级市场无代码可交易;本文件仅为IPO战配程序性核查,非可执行入场时点(打新/挂牌首日属后续另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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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远大健科北交所IPO战配核查报告确认2名战投合计认购270万股/5481万元(约20.3元/股)、限售12个月,属上市前例行披露。发行人未挂牌无可交易代码,保荐人光大证券等所涉金额相对其市值可忽略,不形成交易机会,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出现最终发行定价显著偏离、网上申购超额倍数异常或挂牌首日爆炒,属另一事件,需在申购/挂牌节点单独研判,不能据本程序文件提前布局
  • IPO发行节奏、发行价或注册后发行窗口存在不确定性,但均不构成对现有上市标的的方向性催化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2 · 影响 invalidates
    光大富尊仅认购90万股/1827万元且锁定12个月,属保荐机构依法跟投/关联战投的常规安排,相对光大证券体量不构成增量利润或股价催化;发行人本身未上市无法买入
    检索:光大证券 远大健科 战略配售 跟投 金额 重大性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检索先例即足以判定AVOID,因为不存在可入场的二级市场标的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且本事件无可交易标的,先例不改变结论

涨幅量级:不适用:发行人未上市,保荐券商所涉金额不具重大性,无需以IPO战配先例校准幅度

形态:无法也无需从历史同类战配核查文件推断可交易反应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6,081 字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席主承销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二O二六年十月
1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健科”“发行人”或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6 年 7 月 3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243 号文同意注册。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
海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渤海证券以下合称“联席
主承销商”)。本次发行拟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
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210 号)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
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北证公告〔2025〕8 号)
(以下简称“《管理
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北证公告〔2023〕55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发行与
上市》(北证公告〔2024〕16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承销业务规则》
(中证协发〔2023〕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联席主承销商进行的相关核
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数
2

量为 1,8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6,900 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6.09%。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择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
票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即 270.00 万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7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7,17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87%。
本次发行安排战略配售。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70 万股,占超额配
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
行数量的 13.04%。
2、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
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
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
(4)最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 20 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
者共 2 名,包括光证资管远大健科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战略配售投资者参与规模及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股数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序号

拟认购数量
(股)

机构名称

3

拟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
(月)

序号

机构名称

拟认购数量
(股)

拟认购金额(元)

1

光证资管远大健科员工参与北交所战
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800,000

36,540,000.00

12

2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900,000

18,270,000.00

12

2,700,000

54,810,000.00

-

合计

限售期
(月)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700,000 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13.04%。
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
者不得超过 20 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
的规定。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光大证券签署《远大健康科技(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
略配售协议》
(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函,承诺按
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承诺不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5、限售期限
光证资管远大健科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富
尊投资有限公司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
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不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20 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
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规定。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
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4

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光证资管远大健科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光证资管远大健科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远
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远大健科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GH321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成立时间

2026 年 9 月 22 日

备案时间

2026 年 9 月 28 日

到期日

2036 年 9 月 22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由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份
额持有人员、类别、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类别

预计认购金额(万元)

5

预计认购比例

序号

姓名

类别

预计认购金额(万元)

1

魏恩雨

高级管理人员

1,200.00

32.84%

2

魏立佳

高级管理人员

600.00

16.42%

3

胡祥伟

高级管理人员

600.00

16.42%

4

钱志勇

核心员工

500.00

13.68%

5

王慧东

核心员工

430.00

11.77%

6

王伟

核心员工

324.00

8.87%

3,654.00

100.00%

合计

预计认购比例

注:1、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为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
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2、参与人员中,魏恩雨属于实际控制人,魏立佳系实际控制人之弟,系实际控制人一
致行动人;除上述人员外,其余参与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远大健
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且远大
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符合《管理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出资前三个月的银行流水,以
及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仅投资于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
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6、锁定期
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6

(二)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富尊”)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类型
注册资本
住所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605459764X0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朱青松

2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9 月 26 日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801-803 室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26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光大富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光大
富尊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
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终止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光大富尊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光大富尊控股股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光大
富尊的股权结构如下:

7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光大富尊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
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
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光大富尊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
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关系外,光大富尊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光大富尊出具的承诺函,光大富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
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限售期
光大富尊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
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
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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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
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
并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
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
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大健
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10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大健
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11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253aa1e34a · 2026-10-12 20:4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