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利通电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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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临时股东会仅通过补选独立董事议案,属例行治理事项
该文件是股东会法律意见,核心内容为程序性确认;唯一议案为补选独立董事,属于公司例行治理事项,未提供足以改变盈利预期或估值的新增事实。
📄 原文利通电子↗ 原文
60362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44 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
不做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629.SH)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及独立董事补选结果不构成新增经营或资本催化,无正期望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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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利通电子本次公告仅确认临时股东会合法召开并通过独立董事补选议案,无经营、订单、业绩、并购或资本运作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反对比例约21.04%,但议案整体已通过,且公告未显示具体治理冲突或经营损害。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AVOID结论,故未进一步消耗研究工具。
方向:无可交易方向;例行独立董事补选和股东会法律意见通常不构成方向性事件。
涨幅量级:未使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当前事件没有盈利、订单、资产或证券供需增量。
形态:不适用;未形成需要评估见光死或高开低走的交易催化。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842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44 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公司行政楼召开。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利
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
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公司行
政楼召开,本次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丁阿静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8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9,726,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554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2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197,86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65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 1,57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29,0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89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76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529,1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89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A 股(含恢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
(%)
(股)
(%)
(股)
(%)
159,095,223
99.6044
532,140
0.3331
99,600
0.0625
159,095,223
99.6044
532,140
0.3331
99,600
0.0625
复表决权优
先股)
普通股合计
表决结果: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1
《关于补选第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
(%)
(股)
(%)
(股)
(%)
1,897,455
75.0220
532,140
21.0398
99,600
3.9382
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44 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公司行政楼召开。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利
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
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公司行
政楼召开,本次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丁阿静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8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9,726,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554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2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197,86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65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 1,57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29,0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89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76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529,1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89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A 股(含恢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
(%)
(股)
(%)
(股)
(%)
159,095,223
99.6044
532,140
0.3331
99,600
0.0625
159,095,223
99.6044
532,140
0.3331
99,600
0.0625
复表决权优
先股)
普通股合计
表决结果: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1
《关于补选第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
(%)
(股)
(%)
(股)
(%)
1,897,455
75.0220
532,140
21.0398
99,600
3.9382
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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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4d137a6f72· 2026-10-13 16:5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