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长芯博创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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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芯博创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表决通过,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该法律意见书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股东会通过后的例行律师见证文件:激励计划草案9月22日已由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本次仅确认程序合法、议案高票通过,不含新增经营数据、金额超预期或需求验证,且无点名客户/供应商传导,缺乏短线正edge。
📄 原文长芯博创↗ 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芯博创科技股…
不做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548.SZ)
激励计划草案9月已披露,本次仅为股东会程序合法的律师法律意见书,无新增经营/财务/订单信息或超预期内容,属例行治理噪音,不具正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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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长芯博创股东会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律所出具程序合法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9月已披露、本次仅为程序性确认,无新增基本面信息,不具交易价值,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主要风险
- 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摊销费用与业绩考核目标可能影响远期EPS,但本法律意见书未含此类新增量化信息,需另读草案而非据此交易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事件为程序性噪音,直接导向AVOID,未据此设定任何tp/sl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无方向性交易先例参考价值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可定价先例;程序性治理文件本身不产生涨跌幅基准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2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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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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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证
法律意见书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法律意见书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
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信息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30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南
湖区亚太路 30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丹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
股份 55,398,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7897%,均为股权登
法律意见书
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等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98 名,代表股份 42,310,51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350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
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74,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251%;反对 1,729,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1.7701%;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590,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27%;反对 1,729,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5%;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9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96%;反对 1,705,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57%;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61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91%;反对 1,705,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00%;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9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96%;反对 1,705,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57%;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61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91%;反对 1,705,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00%;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证
法律意见书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法律意见书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
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信息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30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南
湖区亚太路 30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丹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
股份 55,398,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7897%,均为股权登
法律意见书
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等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98 名,代表股份 42,310,51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350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
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74,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251%;反对 1,729,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1.7701%;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590,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27%;反对 1,729,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5%;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9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96%;反对 1,705,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57%;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61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91%;反对 1,705,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00%;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9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96%;反对 1,705,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57%;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61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91%;反对 1,705,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00%;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c36992e074· 2026-10-13 17:09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