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来伊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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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伊份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补选董事及对加盟商提供不超8000万元财务资助议案均获通过,属程序性确认无新增利好
本公告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性法律意见书,所通过议案的实质内容(对加盟商/联营商不超8000万元财务资助、补选一名非独立董事)早在2026年9月24日媒体报道、9月28日董事会决议公告及会议资料中公开,市场已充分消化;本次仅确认表决通过,且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属公司支持加盟扩张的常规安排,本身不构成绩效或订单增量,无交易edge。
📄 原文来伊份↗ 原文
来伊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不做 上海来伊份(603777.SH)
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程序性见证两项已于9月下旬披露并充分传播的议案(补选董事、不超8000万元加盟商财务资助)获股东会通过,无新增基本面事实或预期差,不具备交易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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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来伊份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只确认两项已预披露议案(补选董事、不超8000万元加盟商财务资助)合法通过,属例行治理程序,无新增催化,回避。
消息传播链
- 临时股东会高票通过补选董事及财务资助两议案,律师确认程序合法有效,属预期内程序性确认,无新增事实
关键理由
- 法律意见书不审议议案实质,仅见证程序合法,不含任何新的经营、订单或盈利信息
- 财务资助议案已在2026年9月24-28日披露,本次表决结果属预期内的程序性落地
主要风险
- 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存在加盟商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回收风险,但额度(≤8000万元)相对公司体量有限,且为延续性常规安排,不构成本事件新增净利空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影响 none
对加盟商财务资助属公司支持加盟扩张的常规安排(2023年、2026年1月均有同类授信),不构新增强催化,亦未见新增违约或重大风险事件
检索:来伊份 财务资助 加盟商 风险 收回 逾期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类程序性公告不应作为事件交易标的,直接回避
方向:无可比交易先例;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例行治理文件,本身从不构成方向性催化
涨幅量级:无对齐先例可校准幅度,且事件无增量信息,无需定价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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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搜索结果(原始查询:来伊份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议案;API SearchType:web) - web_search 成功 doubao_search · 1,640 ms
豆包搜索结果(原始查询:来伊份 603777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关联方 金额;API SearchType:web)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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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528 号
致: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公开发布
了《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3日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855号来伊份
零食博物馆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施永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2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50人,代表股份164,571,463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的49.733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3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63,946,1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200%;反对61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711%;弃权14,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9%。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63,883,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18%;反对66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018%;弃权26,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4%。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528 号
致: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公开发布
了《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3日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855号来伊份
零食博物馆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施永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2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50人,代表股份164,571,463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的49.733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3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63,946,1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200%;反对61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711%;弃权14,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9%。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63,883,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18%;反对66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018%;弃权26,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4%。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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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24f48b8ccc· 2026-10-13 17:1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