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ST广糖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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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糖临时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律师确认会议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该公告属于股东会例行法律意见,唯一议案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9月28日发出,本文件仅确认既定会议程序和表决结果,没有新增经营、财务、订单、控制权或资本运作信息,缺乏交易edge。
📄 原文*ST广糖↗ 原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不做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911.SZ)
例行临时股东会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确认非独立董事选举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无新增经营、财务、订单、控制权或重组信息,且议题此前已公告,不具备方向性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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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ST广糖公告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结果,非独立董事选举获高票通过且律师确认程序合法。该事项属常规治理流程,对未来1至10个交易日的盈利、现金流或估值没有可量化增量影响,因此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会议现场召开,唯一董事选举议案以99.9012%同意通过;律师确认召集召开、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市场反应:会议发生在A股收盘后,公告本身为常规治理文件,未据此评估交易反应。
关键理由
- 律师仅见证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不对议案事实数据发表意见。
- 董事选举议案未伴随控制权变化、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安排或业绩增量,难以形成方向性交易。
主要风险
- 若公司后续另发公告披露该董事变动对应的管理层战略、控制权或重组安排,应按新的独立事件重新评估。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例行治理公告无交易edge的结论,因此未构造交易腿。
方向:无可用于交易定价的方向性先例;常规股东会律师意见通常不形成经营预期变化。
涨幅量级:未使用历史涨跌幅校准幅度,因为本事件没有订单、业绩、重组或控制权变化等可量化催化。
形态:不适用;该文件是程序性合规确认,而非可能见光死的商业利好或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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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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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邮编:530200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 5017-5 号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1
法律意见书
确性发表意见。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
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5 时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
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孙文思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
2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
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律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213,007,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168 人,代表股份 5,013,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3%。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3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提案
编码
提案名称
1.00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分类
表决结果
股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217,805,586
99.9012%
其中,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
4,797,905
95.7053%
当选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锦
黄夏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邮编:530200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 5017-5 号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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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确性发表意见。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
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5 时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
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孙文思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
2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
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律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213,007,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168 人,代表股份 5,013,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3%。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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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提案
编码
提案名称
1.00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分类
表决结果
股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217,805,586
99.9012%
其中,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
4,797,905
95.7053%
当选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锦
黄夏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82b1c0e48f· 2026-10-13 19:2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