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坤彩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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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彩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议案获高票通过,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这是交易所法定披露中的例行股东会律师见证文件,核心内容是确认既有担保额度预计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9月25日公告,本文不构成新增经营利好或利空,也无可映射的产业链标的。
📄 原文坤彩科技↗ 原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不做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826.SH)
例行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议案已在9月25日会议通知中披露,本文没有新增金额、条款、经营数据或超预期信息,方向和edge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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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坤彩科技临时股东会高票通过2026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议案,律师仅确认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属于已预告议案的例行落地,未披露新增金额条款或经营增量,不具备事件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法律意见书确认坤彩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10月13日召开,担保额度预计议案以99.8276%同意率通过;文件性质为事后程序见证,不含新增经营surprise。
关键理由
- 本次法律意见书只验证股东会召集、出席和表决程序,不提供新的订单、盈利、融资条款或担保金额变化。
- 担保额度议案已在2026年9月25日会议通知中列入审议事项,10月13日通过属于预期内的程序性结果。
主要风险
- 若同日另有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超出此前通知的担保金额、对象或特殊条款,可能改变事件性质;本法律意见书本身未包含这些新增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未影响结论,因为公告体裁和内容本身已足以判定为程序性噪音。
方向:未使用历史先例:例行股东会律师法律意见书不具备方向性盈利或供需冲击,统计同类价格反应不会改变无新增事实的判断。
涨幅量级:没有足以标定止盈或止损幅度的高相似事件交易先例。
形态:不适用;本文不是业绩、订单、并购或政策变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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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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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531 号
致: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1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6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
“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在贵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太新材料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谢秉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
2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
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272 人,代表股份 421,112,67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402%。
除贵公司股东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3
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420,386,8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76%;
反对 520,2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235%;
弃权 205,6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89%。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531 号
致: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1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6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
“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在贵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太新材料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谢秉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
2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
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272 人,代表股份 421,112,67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402%。
除贵公司股东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3
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420,386,8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76%;
反对 520,2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235%;
弃权 205,6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89%。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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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9c3ec90fcf· 2026-10-13 17:29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