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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能科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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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科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获通过,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该公告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例行见证意见,唯一议案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早在9月24日股东会通知中披露),属于程序性、治理性事项,不含任何影响收入、利润、订单或估值的新增事实,无交易edge。

📄 原文能科科技↗ 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能科…
不做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859.SH)
公告为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唯一议案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系9月24日已预告的例行治理事项,无任何业绩、订单、重组或资本运作增量信息,不构成可交易催化,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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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能科科技临时股东会仅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律所确认程序合法,属早已预告的例行治理披露,无基本面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1. 2026-10-13 14:30 CST其它cninfo/公司披露(德恒律所法律意见)原文 ↗
    临时股东会召开并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律所出具程序合法意见;无新增经营性或资本性利好/利空。

主要风险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隐含审计分歧或财务风险信号,但本文件未给出任何相关负面事实,无法据此交易,需另查变更原因公告(不在本信号范围)。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无可交易催化,直接AVOID,未因缺乏先例而做多或做空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属程序性公司治理披露,不构成方向性事件,无需以价格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无对齐先例且无交易必要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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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835 字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675-07 号
致: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
派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出的《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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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2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会议。
2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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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发出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的通知日期距召开日
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互联网创新中心二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的 9:15 至 15:00。
2.本次会议由祖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会
通知》所列明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2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67,362,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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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25.354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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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171,922 股,反对 135,700 股,弃权 55,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7,601 股,反对 135,700 股,弃权
55,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3.677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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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74439d2b65 · 2026-10-13 17:3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