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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众信旅游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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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信旅游临时股东会仅补选一名独立董事,律师出具程序合法意见,无经营增量

该文件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为补选一名独立董事,属例行公司治理程序,无任何收入、利润、订单、资产或股东权益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众信旅游↗ 原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不做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707.SZ)
唯一议案为补选独立董事的例行股东会程序,律师意见确认合法有效,无经营、业绩或资本结构增量,不具备任何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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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众信旅游临时股东会仅高票通过补选张永慧为独立董事,律师确认程序合法,属常规治理事项,对股价无方向性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独董补选本身不影响基本面;若市场另有未在本文件体现的重组或经营事项,需以对应独立公告另行研判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据此设定任何交易参数,直接回避

方向:例行独董补选与法律意见书不构成方向性事件,无检索同类价格先例的价值

涨幅量级:无

形态:无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968 字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2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2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 年 9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

2

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公园路 8 号(朝阳公园西 2 门)众信旅游大厦二层大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
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现场会议由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郭镭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841,1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8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289,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0370%。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464,4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5%。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245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

280,130,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05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78,484,7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99.4125%;反对 1,55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541%;弃权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18,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23%;反对 1,552,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43%;弃
权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834%。
根据表决结果,张永慧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ce0554c4b7 · 2026-10-13 17:4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