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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中科星图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4(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45:10·⚡ 决策 10-13 17:46:37 +1m27s·14.0 天前

中科星图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属例行治理程序

该文件是法定披露中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主要确认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已获高票通过及会议程序合法;相关议案此前已经董事会审议并提前15日通知,本文本未提供新的商业或财务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中科星图↗ 原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君合律师事务所 JUNHE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不做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688568.SH)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议案已提前通知且无新增经营、业绩、订单、资产或资本结构信息,不具备可交易的预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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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中科星图临时股东会高票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仅确认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属于例行公司治理,未改变收入、利润、现金流或股东权益,缺少方向性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法律意见书只确认股东会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包含对公司经营或财务数据的新增评价。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常规治理事项,公告未披露审计分歧、财务重述、监管处罚或其他重大负面信息。

主要风险

  • 若公司后续单独披露变更审计机构的具体原因、审计分歧或财务异常,可能构成新的独立事件,需要另行研判。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因历史先例改变结论;无交易标的、方向和仓位。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通常不形成方向性价格催化,无需以同类事件涨幅校准交易参数。

涨幅量级:未设置止盈止损幅度,因为结论为不做。

形态:不适用;本公告的关键属性是程序性和无商业增量,而非市场反应模式。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135 字
君合律师事务所
JUNHE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君
JUNHE
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六年十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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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
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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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2026
年10月13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
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10月13日下午14:0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园中关村壹号F1座五
层集团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许光銮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10月1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
的起止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10月13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432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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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1,096,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10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2,177,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32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6年9
月29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919,679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5788%。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本次股东会。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
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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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
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6、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500,214,8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9%;613,83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
268,18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8,895,56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26%;613,83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431%;268,18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743%。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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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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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卜祯律师
经办律师:
刘婧律师
2026年10月13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e341e8ff00 · 2026-10-13 17:4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