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梦网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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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科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三议案均高票通过,属程序性确认
该公告是律所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见证意见,核心事项(202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于2026年9月22日/28日随会议通知披露,本次仅确认高票通过、程序合法,未提供授予数量、行权价、考核目标等任何新增基本面信息,属可预期的程序性落地,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
📄 原文梦网科技↗ 原文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 号星河中心大厦 1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
不做 梦网科技(002123.SZ)
本公告为律所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见证意见,激励计划草案9月已披露、本次仅高票通过的程序性确认,无授予数量/行权价/考核目标等新增信息,无预期差与短线edge;不追高、不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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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梦网科技股东会高票通过此前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律所出具程序合法意见;这是例行、可预期的治理确认,无新增事实,不构成短线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2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消息传播链
- 节点
主要风险
- 股权激励本身存在摊薄且效应取决于授予规模与考核门槛,但相关要素不在本文件内,且在草案披露时已进入预期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属程序性确认、无预期差,直接判定回避,未据此设定任何交易参数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股东会对已公告股权激励的程序性通过属例行治理事件,通常不产生独立行情
涨幅量级:未做事件研究:本文件无增量信息,不具备以历史涨幅校准止盈止损的基础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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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 号星河中心大厦 19 层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78 字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 号星河中心大厦 1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134 号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梦网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 及 2026 年 9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公开发布了《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3日(星期二)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
30号龙泰利科技大厦2层,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
2
事长余文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10月13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星期二)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
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合计445人,代表股份128,339,2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34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3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6,638,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6747%;
反对1,4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6%;
弃权2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1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26,628,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6668%;
反对1,50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715%;
弃权2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1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126,616,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6578%;
反对1,5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805%;
弃权2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1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威
陈雯雯
2026 年 10 月 13 日
6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134 号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梦网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 及 2026 年 9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公开发布了《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3日(星期二)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
30号龙泰利科技大厦2层,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
2
事长余文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10月13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星期二)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
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合计445人,代表股份128,339,2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34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3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6,638,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6747%;
反对1,4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6%;
弃权2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1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26,628,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6668%;
反对1,50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715%;
弃权2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1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126,616,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6578%;
反对1,5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805%;
弃权2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1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威
陈雯雯
2026 年 10 月 13 日
6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7978bead99· 2026-10-13 17:5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