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中微半导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4(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8:04:30·⚡ 决策 10-13 18:07:28 +2m58s·14.3 天前
中微半导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薪酬制度及续聘审计机构,属例行治理公告
这是交易所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两项常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续聘审计机构和制定薪酬制度属于例行公司治理,未提供影响收入、利润、现金流、订单或估值的增量事实,缺乏交易方向与edge。
📄 原文中微半导↗ 原文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INGKE LAW FIRM CHENGDU OFFICE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不做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688380.SH)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通过薪酬管理制度和续聘审计机构,无新增经营、财务或资本结构事实,交易方向与edge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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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中微半导临时股东会通过高管薪酬制度和续聘审计机构,均为例行治理议案且无金额、指引或经营变化,不具备事件交易价值,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法律意见书不验证议案内容的商业合理性或财务数据,但若市场据此解读薪酬制度细节,仍需阅读薪酬制度全文;当前公告本身无业绩信息。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3 · 影响 none
公告未披露重大合同、业绩变化、融资、控制权变更或异常审计事项;未发现支持做多的新增利多。
检索:中微半导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薪酬管理制度 续聘审计机构 重大影响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改变结论;因事件本身无增量事实,直接回避
方向:例行股东会程序合规定期公告通常无方向性交易含义,未构建先例面板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可交易事件可用于校准涨跌幅;本公告不包含订单、业绩、并购或重大资本运作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05 字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INGKE LAW FIRM CHENGDU OFFICE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20-22层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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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 FINSKE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微半导体(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2) 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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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鸟所 VINEKE LAW FIN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6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
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6年10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
件产业基地4栋D座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杨勇主持;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140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
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6,662,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3]%。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网络投票情况后,参与本
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7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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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3,594,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在认定上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考虑公司因股份回购等
原因而持有自身股份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通
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远程通讯方式进行了见证,前述主体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
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议案一:《关于制定〈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二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无涉及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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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KE LAW FIRt 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一、二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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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成都)律
北京盈科
2026年月13日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连
唐萍
6101086090048
亦,依婷
刘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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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INGKE LAW FIRM CHENGDU OFFICE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20-22层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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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微半导体(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2) 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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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鸟所 VINEKE LAW FIN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6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
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6年10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
件产业基地4栋D座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杨勇主持;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140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
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6,662,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3]%。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网络投票情况后,参与本
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7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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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3,594,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在认定上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考虑公司因股份回购等
原因而持有自身股份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通
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远程通讯方式进行了见证,前述主体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
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议案一:《关于制定〈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二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无涉及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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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KE LAW FIRt 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一、二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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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成都)律
北京盈科
2026年月13日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连
唐萍
6101086090048
亦,依婷
刘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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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3bdcde39f· 2026-10-13 18:0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