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国睿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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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睿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会议程序合法有效、议案获通过,系例行治理文件无新增经营事实
该公告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例行见证结论,唯一实质议案为董事选举(治理事项),不带来收入、订单、资产或预期层面的边际变化;会议召开时间与议题9月25日已公告,法律意见书无新增信息也无方向性,无做多或做空edge。
📄 原文国睿科技↗ 原文
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楼 电话:025-685150…
不做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62.SH)
会后例行法律意见书,仅见证股东会程序合法、董事选举议案通过;议题9月25日已明牌,无新增经营/财务/订单事实与方向性,无做多或做空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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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国睿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会议程序合法、董事选举议案获通过,属事先明牌的例行治理披露,无新增经营或财务增量,不构成交易催化,回避。
消息传播链
- 节点
主要风险
- 单一董事选举一般不改变控制权与经营方向,但若当选人系新实控方派驻或预示治理变化,需结合后续控制权公告另行评估,本文件本身不含该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因先例调整任何标的或仓位,结论为基于事件性质的回避。
方向:无可比交易先例,本事件为例行治理程序文件,不具方向性价格催化,先例检索不会改变结论。
涨幅量级:无适用幅度样本;事件无盈利或订单增量,无需以先例校准止盈止损。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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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楼
电话:025-68515000
邮编:210019
传真:025-68516601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6年9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
讨论事项,并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5:00 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
1 号楼 22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874,999,5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46%。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793,265,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88%。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1,733,6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
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2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
东会通知》所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3.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4.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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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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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楼
电话:025-68515000
邮编:210019
传真:025-6851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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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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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6年9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
讨论事项,并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5:00 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
1 号楼 22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874,999,5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46%。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793,265,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88%。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1,733,6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
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2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
东会通知》所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3.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4.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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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592960d81· 2026-10-13 18:09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