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三和管桩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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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募投项目结项补流及续聘审计机构均获通过,属程序性披露
该披露只确认股东会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议案内容早在2026年9月19日会议通知中列明;法律意见书本身未新增可交易的经营、财务或资本结构重大信息,且未披露节余募集资金金额,缺乏事件驱动 edge。
📄 原文三和管桩↗ 原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 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
不做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003037.SZ)
股东会两项议案均为已预先通知且高票通过的例行事项,法律意见书未提供新增金额、盈利改善或超预期信息,不存在可执行的事件驱动 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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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三和管桩股东会通过募投项目结项补流及续聘审计机构,但这是高比例赞成的例行程序性结果,未见新增金额、经营改善或超预期事项,不构成短线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1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本文件是律师对股东会合法性的见证,而非新的业务合同、业绩公告或重大资本运作方案。
- 两项议案均已在9月19日会议通知中披露,本次通过结果符合常规预期,且未披露节余资金规模。
主要风险
- 若公司此前另行公告的募投项目结项文件包含大额节余资金或项目收益变化,需以那份明细公告重新评估;本法律意见书未提供相关金额。
-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可能改善短期流动资金,但在金额缺失且事项已预期的情况下,无法量化为每股价值增量。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结果不会改变程序性披露应回避的结论。
方向:不适用: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不属于具备方向性预期差的事件催化。
涨幅量级:未使用历史先例校准幅度,因为本次没有可量化的新增重大事项。
形态:无证据支持需要基于见光死或高开低走模式进行交易判断。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586 字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 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受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
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
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投票方
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30 在中山市小榄镇同兴东路 30 号三和管桩办公楼二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韦泽林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
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95 人,代表
股份 415,747,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6,312,640 股(系扣除截至股权
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 69.7197%。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406,2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8.13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8 人,代表股份 9,457,17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190 人,代表股份 14,497,27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4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8 人,代表股份 9,457,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三、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
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
议案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5,435,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50%;反对 3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85,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79%;反对 3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7%;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聘任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5,441,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5%;反对 2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2%;
3
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1,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34%;反对 2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1%;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
表决结果: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毛英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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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受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
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
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投票方
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30 在中山市小榄镇同兴东路 30 号三和管桩办公楼二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韦泽林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
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95 人,代表
股份 415,747,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6,312,640 股(系扣除截至股权
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 69.7197%。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406,2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8.13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8 人,代表股份 9,457,17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190 人,代表股份 14,497,27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4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8 人,代表股份 9,457,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三、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
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
议案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5,435,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50%;反对 3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85,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79%;反对 3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7%;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聘任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5,441,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5%;反对 2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2%;
3
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1,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34%;反对 2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1%;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
表决结果: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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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毛英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6 年 10 月 13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8f33f318b2· 2026-10-13 18:2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