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普源精电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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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权激励、分红规划等全部议案获通过,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这是律所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确认文件,不包含议案本身的新内容;股权激励、分红规划、变更注册资本等实质事项均在更早的董事会决议(2026-08-08)和股东会通知(2026-09-23)中已公开,本次仅为表决通过的程序性落地,市场早已可预期,不构成短线交易催化。
📄 原文普源精电↗ 原文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5298 5488 传真: (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源…
不做 普源精电(688337.SH)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例行程序性披露,股权激励、分红规划等议案已于8-9月先期公开,本次表决通过无新增事实或预期差,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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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普源精电临时股东会六项议案全部通过并获律所确认合法,但均为此前已披露议案的例行表决结果,无新增事实或超预期内容,不具备事件驱动交易edge,故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股权激励涉及变更注册资本,存在小幅摊薄,但属计划内且已先期披露,不构成本次新增利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无事件驱动edge,支持AVOID,未设定任何tp/sl
方向:例行股东会程序合规公告通常不产生方向性价格反应
涨幅量级:无可用于校准幅度的高相似先例;此类程序性披露本身不构成催化,无需定价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145 字
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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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1)5298 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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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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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1-425) 448-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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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县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8 日公告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告的《普源精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
东会通知》”
)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2.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3:00 在公司会议室(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 8 号)召开;同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悦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
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 人,合
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414,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的
56.9751%。
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18,676,617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为 310,557 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据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8,366,060 股。下同。
3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
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
(5)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
(6)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上述第(3)至(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议
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
4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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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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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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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县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8 日公告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告的《普源精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
东会通知》”
)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2.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3:00 在公司会议室(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 8 号)召开;同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悦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
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 人,合
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414,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的
56.9751%。
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18,676,617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为 310,557 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据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8,366,060 股。下同。
3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
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
(5)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
(6)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上述第(3)至(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议
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
4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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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91d74405cc· 2026-10-13 18:21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