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天智航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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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获律师见证合法有效,属例行治理程序
这是临时股东会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属程序性、例行公司治理披露;全部议案(章程修订/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会换届)早在9月7日董事会决议和9月28日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仅确认表决合法有效,未提供任何超出预期的基本面或财务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天智航↗ 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不做 天智航(688277.SH)
股东会律师法律意见书为例行程式治理披露,议案9月已预告、无新增基本面或财务事实,方向中性,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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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天智航临时股东会议案均为此前已公告的例行换届与章程事项,律师意见仅背书程序合法有效,无新增经营或财务信息,方向中性,不具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德恒律所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确认会议及决议合法有效,属程序性披露无增量
主要风险
- 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可能源于此前已定的资本运作,但本公告本身不含其细节或新增信息,需另行查阅原公告方可评估,不应据此交易。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按无增量治理公告处理,直接AVOID,不调用先例统计
方向:例行股东会律师见证意见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无检索同类价格先例的必要
涨幅量级:无适用幅度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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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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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981-3 号
致: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召开。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张鼎城律师、傅豪律
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
议》;
( 三 ) 公 司 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等发布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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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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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
《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
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
(南延)中关村西三旗金隅科技园 8 号院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送根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
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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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1,051,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83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379,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65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
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
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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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法定
代表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446,17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991%;反对 511,654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387%;弃权 93,87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2%。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选举张送根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91,31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52,352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748%。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02 审议通过《选举徐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273,505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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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34,545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6748%。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03 审议通过《选举马敏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57,90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4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18,941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3936%。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04 审议通过《选举朱德权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79,30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40,34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456%。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05 审议通过《选举刘铁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7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40,342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456%。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06 审议通过《选举李东方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79,30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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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40,34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456%。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选举李志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92,90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53,948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787%。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3.02 审议通过《选举徐扬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226,69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9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87,739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5609%。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3.03 审议通过《选举张瑞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79,29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40,336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456%。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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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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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 01G20250981-3 号
致: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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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召开。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张鼎城律师、傅豪律
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
议》;
( 三 ) 公 司 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等发布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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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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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
《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
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
(南延)中关村西三旗金隅科技园 8 号院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送根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
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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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1,051,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83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379,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65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
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
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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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法定
代表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446,17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991%;反对 511,654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387%;弃权 93,87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2%。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选举张送根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91,31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52,352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748%。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02 审议通过《选举徐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273,505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227%。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34,545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6748%。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03 审议通过《选举马敏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57,90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4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18,941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3936%。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04 审议通过《选举朱德权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79,30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40,34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456%。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05 审议通过《选举刘铁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7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40,342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456%。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2.06 审议通过《选举李东方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79,30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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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40,34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456%。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选举李志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92,90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53,948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787%。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3.02 审议通过《选举徐扬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226,69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9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87,739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5609%。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3.03 审议通过《选举张瑞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79,29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240,336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456%。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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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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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4366ce1947· 2026-10-13 18:29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