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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魅视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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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视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完成董事会换届,律师见证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公告属于例行股东会程序见证文件,董事会换届事项已由9月28日股东会通知预先披露,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且董事长方华留任,不构成新的经营、财务或控制权催化。

📄 原文魅视科技↗ 原文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广报中心北塔 17 层 电话:020-38011266 传真:020-38011230 邮编:510335…
不做 魅视科技(001229.SZ)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仅确认预期内董事会换届和薪酬方案通过,无新增经营、财务、订单或控制权信息,不具备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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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魅视科技股东会仅完成常规董事会换届并由律师确认程序合法,未产生影响收入、利润、订单、资本结构或控制权的新增事实,因此不具备事件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议案均为常规董事会换届与董事薪酬事项,且在9月28日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原董事长方华继续当选,反映治理延续而非超预期变化。

主要风险

  • 若公司同时另有未包含在本法律意见中的重大经营公告,需以该独立公告另行评估,不能由本文件推断。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AVOID结论。

方向:不适用;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无方向性经营催化。

涨幅量级:不存在需要用历史价格反应校准涨幅的可交易事件。

形态:未进行先例统计,因为即使同类治理公告存在价格波动,也不能为本公告创造增量基本面edge。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674 字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广报中心北塔 17 层
电话:020-38011266 传真:020-38011230 邮编:510335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4F20260085-02 号
致: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
(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方海燕律师、黄素
欣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三)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五)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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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
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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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广州市白云区
启德路 83 号—魅视科技(AVCiT)大厦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方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
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596,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41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952,59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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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644,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36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72,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99%。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
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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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选举方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340,27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16,272票,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15%。
2. 审议通过《选举叶伟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340,28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16,274票,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15%。
3. 审议通过《选举曾庆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340,28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16,275票,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16%。
4. 审议通过《选举张成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340,08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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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16,076票,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65%。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选举陈慧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340,28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16,277票,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16%。
2. 审议通过《选举冯宇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341,25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17,253票,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62%。
3. 审议通过《选举刘琲贝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340,26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16,255票,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11%。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 决结 果:同 意4,023,140 股,占出席 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99.9275%;反对1,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弃权
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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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69,94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5%;反对1,62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
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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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朱

利

经办律师:
方海燕

经办律师:
黄素欣

2026 年 10 月 13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34847e97da · 2026-10-13 19:3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