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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亿田智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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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律师见证程序合法有效

本件为临时股东会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内容是董事会例行换届的程序合法性见证;董事长孙伟勇连任、管理层延续,未涉及控制权变更、经营决策、订单业绩或资本运作,属高噪音例行治理披露,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Web/KB/行情均不可能改变结论,故直接AVOID。

📄 原文亿田智能↗ 原文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不做 亿田智能(300911.SZ)
公告仅为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换届的律师法律意见书,董事长及核心管理层连任、无控制权或经营增量,属例行治理噪音,无预期差与可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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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亿田智能股东会仅完成第四届董事会例行换届,原董事长孙伟勇等连任,律师确认程序合法;属无基本面增量的例行治理公告,不具交易价值。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换届本身无方向性影响;若后续第四届董事会首次会议推出高管聘任、分红或资本运作等实质议案,需作为独立事件另行评估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确认按例行治理噪音处理直接AVOID

方向:无值得校准的方向性先例:例行董事会换届的律师见证不构成盈利或供需催化,历史同类治理公告普遍无显著超额反应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样本,也无需用其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753 字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
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亿田智
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26 年 9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
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6 年 9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
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00 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浦口街道浙锻路 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伟勇先生主
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企业股东
的市场主体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4,106,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0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0%。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0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195,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58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选举孙伟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4,172,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
根据表决结果,孙伟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陈月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4,172,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
根据表决结果,陈月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孙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4,178,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8%。
根据表决结果,孙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沈海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74,172,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
根据表决结果,沈海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朱国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74,172,3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
根据表决结果,朱国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吴利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74,178,4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8%。
根据表决结果,吴利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叶远迪

徐世强

单位负责人:
叶国俊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a06983eab1 · 2026-10-13 19:0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