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长信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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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披露中证投服中心公开征集表决权法律意见书,征集股份仅占0.5871%
这是9月24日已启动征集事项的程序性收尾文件,核心内容为律师确认合法合规;0.5871%的征集股份比例很小,且文件未给出议案方向、整体表决结果或经营财务增量,不能形成多空交易理由。
📄 原文长信科技↗ 原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长信科技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
不做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88.SZ)
程序性法律意见书无新增可交易事实;征集股份仅占0.5871%,不改变基本面或控制权,且未披露议案整体表决结果,无多空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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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长信科技该公告仅确认中证投服中心征集表决权程序合规,涉及4名股东、1454.3万股、占比0.5871%,没有新增经营或控制权影响;判定为中性程序披露,不做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本文件不构成做多或做空催化:未改变公司收入、利润、资产、控制权或重大合同预期。
- 征集股份仅占0.5871%,且律师意见只作合规确认,未披露可引发重定价的议案结果。
主要风险
- 若同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公告显示重大议案获通过或被否决,可能构成独立催化,但不能由本法律意见书推断。
- 中证投服中心的具体表决意见和公司整体表决结果未在本文件中展开,存在信息不完整风险。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改变结论;公告缺乏增量事实,直接AVOID。
方向:不适用;该事件没有经营、财务、并购或监管处罚等可定价方向,程序性律师意见不宜用行情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交易型先例,也未据此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未见可由本文件本身推出的见光死或高开低走模式。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2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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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378 字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征集人”、“中证投服
中心”)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征集人聘请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
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征集人向
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全体股东
征集 202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长信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权(以下
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征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征集人的如下保
证:
1.所有提供的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投资者委托材料为投资者按照征集公告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其与原件一致,没有遗漏;
1
法律意见书
2.提供的给本所的征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征集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相关主体的说明予以引述;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表决权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长信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征集表决权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长信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
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暂行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根据长信科技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披露的《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以下简称“《征
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中证投服中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
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具备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征集表决权公告》已依法披露,《征集表
决权公告》及其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本次征集表决权中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及相关
证明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 4 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
代表长信科技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14,543,000 股,约占长信科技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871%。
经核查,征集人亲自出席了长信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已按照
《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表委
托股东对长信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
3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
规定。
四、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
及行权结果符合《证券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
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孟文翔
5
孙
丽
年
月
日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征集人”、“中证投服
中心”)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征集人聘请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
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征集人向
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全体股东
征集 202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长信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权(以下
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征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征集人的如下保
证:
1.所有提供的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投资者委托材料为投资者按照征集公告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其与原件一致,没有遗漏;
1
法律意见书
2.提供的给本所的征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征集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相关主体的说明予以引述;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表决权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长信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征集表决权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长信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
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暂行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根据长信科技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披露的《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以下简称“《征
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中证投服中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
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具备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征集表决权公告》已依法披露,《征集表
决权公告》及其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本次征集表决权中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及相关
证明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 4 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
代表长信科技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14,543,000 股,约占长信科技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871%。
经核查,征集人亲自出席了长信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已按照
《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表委
托股东对长信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
3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
规定。
四、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
及行权结果符合《证券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
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孟文翔
5
孙
丽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2cf45e9686· 2026-10-13 19:3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