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心脉医疗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4(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9:07:10·⚡ 决策 10-13 19:11:51 +4m41s·14.2 天前
心脉医疗差异化分红专项法律意见书:属2026年中期分红的程序性确认,无新增交易催化
这是对已审议通过的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在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配情形下的差异化分红合规确认,属于交易所要求的例行法律意见;分配比例、金额、回购股数均为既有事实,差异化安排对除权参考价影响仅约0.03%(<1%),不产生新的预期差或交易方向,无可交易edge。
📄 原文心脉医疗↗ 原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 page 2 -…
不做 心脉医疗(688016.SH)
本件为差异化分红的例行专项法律意见,分红方案(每10股派13元)已于2026-08-25董事会通过、属明牌;文件无新增金额或指引,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仅约0.03%(<1%),无预期差与可交易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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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心脉医疗688016.SH发布的是2026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的律师专项意见,核心分红方案(每10股派13元)早在8月25日董事会已定,本件仅确认回购专户242.1万股不参与分配、对除权价影响0.03%,属程序性明牌文件,无增量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本件不含经营、订单或业绩信息,若据分红除权做短线多空易被无edge的价格波动误伤。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引入先例,直接以无增量事实判定回避。
方向:无可比交易性先例;例行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不属于事件驱动型催化,不据以定方向。
涨幅量级:不足:本件对除权价影响仅0.03%且无新增分配,无需用先例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673 字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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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北京 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CHANGSHA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30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心脉医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
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微创心脉医
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规定,对与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
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出判断。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
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
评估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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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脉医疗差异化分红 嘉源·法律意见书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
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律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骑
(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
价格不超过130.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
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
持股计划,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18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截至2026年9月2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42.1043 万股,目前均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2026年9月2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242.1043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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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脉医疗差异化分红 嘉源·法律意见书
根据《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据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242.1043万股不参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配
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6年5月13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满足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并实施。
2026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3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减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应分配每股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
总额。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123,262,117股,减去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2,421,043股后的股本为120,841,07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股本数为120,841,074股。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123,262,117股,减去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2,421,043股后的股本为
120,841,07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20,841,074股。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的
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无资本公积金转增或送红股,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20,841,074×1.3)÷123,262,117≈1.27元/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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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脉医疗差异化分红 嘉源·法律意见书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0)
公司以2026年9月1日收盘价为前收盘价格,即88.84元/股,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本次实际分派每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0)=
(88.84-1.3)÷(1+0)=87.54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8.84-1.27)÷(1+0)=87.57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87.54-87.57|÷87.54≈0.03%,小于1%。
因此,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 务所
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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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脉医疗差异化分红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基源律师养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羽
所
经办律师:王元
李信李信
2026年9月3日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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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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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2026)-05-30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心脉医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
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微创心脉医
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规定,对与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
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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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
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
评估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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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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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律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骑
(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
价格不超过130.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
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
持股计划,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18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截至2026年9月2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42.1043 万股,目前均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2026年9月2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242.1043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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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据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242.1043万股不参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配
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6年5月13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满足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并实施。
2026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3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减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应分配每股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
总额。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123,262,117股,减去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2,421,043股后的股本为120,841,07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股本数为120,841,074股。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123,262,117股,减去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2,421,043股后的股本为
120,841,07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20,841,074股。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的
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无资本公积金转增或送红股,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20,841,074×1.3)÷123,262,117≈1.27元/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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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0)
公司以2026年9月1日收盘价为前收盘价格,即88.84元/股,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本次实际分派每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0)=
(88.84-1.3)÷(1+0)=87.54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8.84-1.27)÷(1+0)=87.57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87.54-87.57|÷87.54≈0.03%,小于1%。
因此,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 务所
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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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王元
李信李信
2026年9月3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eb341527e· 2026-10-13 19:11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