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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新致软件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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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致软件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变更注册资本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程序性议案均高票通过

法律意见书只确认两项程序性决议合法有效:变更注册资本/修章程多为此前股权激励或股本变动的配套工商手续,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获99.7%高票通过且无审计分歧、财务问题或保留意见等负面披露。无新增基本面事实、无预期差、无可交易方向。

📄 原文新致软件↗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
不做 上海新致软件(688590.SH)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变更注册资本/修章程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两程序性议案合法有效,无经营、业绩、订单或资本结构的新增实质信息,亦无审计分歧等负面线索,不存在可交易的预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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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这是一份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所载变更注册资本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均为高票通过的程序性事项,未含任何经营或盈利增量信息,对股价无可识别催化,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在缺乏审计分歧、财务异常或监管线索时不构成利空;本意见书未披露任何此类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据此产生任何交易动作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程序性、非价格敏感披露,不存在需要校准的方向性交易先例

涨幅量级:无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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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504 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
308 号(陆家嘴智慧谷 T6 栋)五楼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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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228,45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79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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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956,11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5%;反
对 202,55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弃权 69,788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
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909,76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0%;反
对 248,90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9%;弃权 69,788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43,90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369%;反对 248,904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9%;弃权 69,788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2%。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
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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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邮编: 200120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fe6ee8fe47 · 2026-10-14 16:5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