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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晋控电力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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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下属公司融资担保议案获通过,属程序性例行披露

该公告为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性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在2026年9月24日召开通知时即已披露,本文件仅确认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含新增担保金额、被担保方、财务影响或经营增量信息,属例行治理文件,无正期望交易edge。

📄 原文晋控电力↗ 原文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
不做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000767.SZ)
本公告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程序性确认既有担保议案通过,无新增金额、条款或经营信息(核心事项9月24日已披露),无交易edge;不作为多头亦不构成新增利空做空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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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晋控电力(000767.SZ)公告的是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程序性确认下属公司融资担保议案已通过;担保事项9月24日已随会议通知披露,本文无新增事实,不构成交易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1. 节点

主要风险

  • 中小股东对担保议案反对率71.24%,若后续担保公告显示金额重大、被担保方资质弱或无反担保,可能引发治理与或有负债担忧,需以原始担保公告为准另行评估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据此产生任何交易动作

方向:不适用: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不构成方向性事件催化,未检索同类价格先例

涨幅量级:无幅度校准基础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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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46 字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mail: 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一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平台刊登了《晋能控股山西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6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 10 号晋
控电力 15 楼 1517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师李军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董事长师李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
人)1,132 人,代表股份 1,231,220,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144%。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04,783,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155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0 人,代表股份 26,436,37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592%。
(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0 人,代表股份 26,436,3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0 人,代表股份 26,436,37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其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其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3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
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1,889,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00%;
反对 18,832,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6%;弃权
49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5,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788%;反对 18,832,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2389%;弃权 49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23%。
表决结果: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4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负 责 人:

承办律师:
刘

正

安燕晨

余

年

6

月

丹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d5a2382b81 · 2026-10-14 19:29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