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煜邦电力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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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程序合法有效,属例行治理公告
本文件是律所对股东会的程序性法律意见,只确认会议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且明确声明不对议案内容及数据真实性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盈利、现金流、资产价值或股东权益的任何新增事实,无正期望交易edge。议案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定增/回购等资本事项)需另查会议资料与决议公告,但本文件本身不提供可交易催化。
📄 原文煜邦电力↗ 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
不做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597.SH)
律所法律意见仅见证股东会召集、出席资格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属例行合规披露,不含任何经营、订单、业绩或资本结构增量信息,且明确不为议案内容背书,无交易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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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煜邦电力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仅为程序合规定式文件,律所明确不为议案内容背书,无任何经营或资本增量信息,不构成交易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唯一议案具体内容未在本文件披露,若同日另有决议公告涉及定增/重大资产等资本事项,应以该决议公告为独立事件另行研判,不能据此法律意见推断方向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无需先例校准,例行治理公告直接 AVOID
方向:无可比交易先例:律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为程式化合规文件,市场基本不据此交易,先例检索不改变结论
涨幅量级:无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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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原文 · 3,109 字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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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613-13号
致: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煜邦电力”)委托,指派郑云飞律师、任珊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而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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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9月29日,公司董事
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
他事项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下午15时00分,会议地点为北
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航星科技园航星1号楼6层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
周德勤先生主持会议。本所经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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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
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38人,代表股份
103,119,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196%。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
3人,代表股份2,988,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7%。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
票的有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35人,代表股份100,131,20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99%。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同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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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北京煜
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
议资料》”)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会由
选举的2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
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资料》所列明的全部1项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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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郑元
郑云飞
经办律师:
任珊
2026年10月14日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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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613-13号
致: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煜邦电力”)委托,指派郑云飞律师、任珊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而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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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9月29日,公司董事
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
他事项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下午15时00分,会议地点为北
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航星科技园航星1号楼6层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
周德勤先生主持会议。本所经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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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
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38人,代表股份
103,119,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196%。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
3人,代表股份2,988,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7%。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
票的有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35人,代表股份100,131,20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99%。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同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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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北京煜
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
议资料》”)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会由
选举的2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
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资料》所列明的全部1项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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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郑元
郑云飞
经办律师:
任珊
2026年10月14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04e407843· 2026-10-14 17:0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