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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新朋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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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授予日确定,律师出具合法合规意见

法律意见书确认的是9月16日草案、10月8日股东会已批准事项的程序性授予,唯一变化为1名激励对象放弃、660万股微调至659万股,属例行执行而非新增基本面信息;股权激励授予本身是常规治理与薪酬安排,不产生可交易的预期差。

📄 原文新朋股份↗ 原文
新朋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
不做 新朋股份(002328.SZ)
本次为已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性授予及律师合规意见,核心内容市场已知,唯一变化为1名对象放弃致股数660万→659万,无新增基本面或预期差,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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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新朋股份本次公告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落地及律师合规意见,核心方案此前已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仅授予人数和股数因1人放弃而微调,属预期内的程序性事项,无短线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程序性授予公告,方案要素(660万股、87人)已在9-10月披露并经股东会批准,市场已有充分时间消化
  • 唯一增量为1人放弃致659万股/86人,变化幅度约0.15%,不构成实质性增量信息

主要风险

  • 若草案中的授予价格或业绩考核目标较此前市场理解有重大差异,可能影响情绪,但本意见书未提示此类变化
  • 限制性股票后续登记、摊销费用可能小幅影响短期报表,但属股权激励常规会计处理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16 · 影响 weakens
    激励计划草案已于9月16日董事会、10月8日股东会公开审议通过,本次仅为授予执行,无新增利好;未发现本次公告附带订单、业绩上修等额外正向surprise。
    检索:新朋股份 202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授予价格 业绩考核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公告本身无新增基本面信息,直接AVOID

方向:未做先例统计:程序性股权激励授予属常规公司治理事项,缺乏方向性交易预期差,不宜以历史涨幅支撑入场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先例用于校准幅度,亦无必要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570 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新朋股份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新朋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
下: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或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的访谈笔录;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授予所涉及的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
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
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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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26 年 9 月 16 日,新朋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开了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董事沈晓青、徐继坤、李文君、周阳和韦丽娜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
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6 年 10 月 8 日,新朋股份召开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已批
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授权董事
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6 年 10 月 14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
新朋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开了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
定以 2026 年 10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作为本次激励计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授予
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新朋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
《管理办法》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10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朋股份就本次授予
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26 年 10 月 8 日,新朋股份召开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 年 10 月 14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
新朋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开了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3.新朋股份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即 2026 年 10 月 14 日,为交
易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 60 日内,且不为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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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
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26 年 10 月 8 日,新朋股份召开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660 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 87 人,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2.2026 年 10 月 14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
新朋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开了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有 1 名拟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过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7 人调整为 86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0 万股调整为 659 万股。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授予的前述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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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
发生上述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 2026 年 10 月 14 日
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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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赵振兴

陈楚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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