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利通电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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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公告2026年半年度每股派现0.17元,属既有分红方案的实施落地
该公告为法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核心分配方案已在2026年8月29日披露并经股东会批准,本次仅明确登记日、除息日和发放流程;现金分红除息不创造新增股东价值,也没有相对市场预期的增量信息。
📄 原文利通电子↗ 原文
603629:利通电子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9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不做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629.SH)
常规半年度现金分红实施公告,分配方案此前已披露并获股东会批准;本次仅确定登记/除息/发放日期,除息会机械下调参考价,未产生新增基本面或预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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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利通电子半年度每股派现0.17元、合计6,212.28万元,但这是既有分红方案的实施落地而非新增利好;除息日股价会按每股红利作相应参考价调整,缺乏可交易预期差。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2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现金分红规模和日期已经明确,但不改变公司经营基本面或未来现金流预期。
- 本次属于程序性实施公告,市场在此前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时已有充分反应窗口。
主要风险
- 若公司股价此前因高股息预期显著上涨,除息前后仍可能发生税务或博弈相关波动,但这不是本公告新增的可验证催化。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5 · 影响 invalidates
本实施公告自身明确援引2026年8月29日已披露的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说明不存在新增分红惊喜。
检索:利通电子 2026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 2026-08-29 每股0.17元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改变结论,最终因无新增事实和无可交易edge而回避。
方向:未使用历史先例;本事件是常规分红实施,方向由除息机制和公告阶段即可判定。
涨幅量级:不存在用于博取超额收益的事件涨幅基准;除权除息参考价机械下调0.1694元/股。
形态:常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通常不构成新增方向性催化;未据此寻找价格先例。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35 字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9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A股
2026/10/22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23
2026/10/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2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
购专户”)中的股份 130 万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余
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22 日)
的总股本 36,772.8 万股扣除回购专户股份 130 万股后的股数 36,542.80 万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212.28 万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65,428,000×0.17)÷366,728,000≈0.1694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94)÷(1+0)=(前收盘价
格-0.16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A股
四、
股权登记日
2026/10/22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23
2026/10/23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邵树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
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7 元。个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
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
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7600070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9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A股
2026/10/22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23
2026/10/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2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
购专户”)中的股份 130 万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余
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22 日)
的总股本 36,772.8 万股扣除回购专户股份 130 万股后的股数 36,542.80 万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212.28 万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65,428,000×0.17)÷366,728,000≈0.1694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94)÷(1+0)=(前收盘价
格-0.16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A股
四、
股权登记日
2026/10/22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23
2026/10/23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邵树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
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7 元。个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
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
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7600070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72843b5018· 2026-10-15 02:2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