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兴通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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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海运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回购注销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等议案获通过
这是一份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只对9月底已公告、市场已知的议案做合法有效性背书,未提供任何新增财务、订单、金额或超预期信息;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回购注销对每股权益影响微小且属预期内程序落地,无交易edge。
📄 原文兴通股份↗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
不做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603209.SH)
律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为程序性背书,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及变更注册资本均为9月28日董事会、9月29日通知中已披露事项,无新增金额或基本面增量,属预期内例行治理公告,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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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兴通海运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回购注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等议案通过,全部为9月底已披露议案的程序性落地,无新增事实或超预期内容,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回购注销的具体股份数量、价格及减资比例未在本意见书中载明,但该等事项属已披露方案的执行,不构成本次新增催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例行程序性法律意见书无交易价值,无需先例校准,未检索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1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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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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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兴通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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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
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 14:30 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 号兴通海运大厦
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
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8,436,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97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
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2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121,27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99,558,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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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其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1,124,676 股,同意 30,972,756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5118%;反对 147,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30%;弃权 4,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972,7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5118%;反对 147,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473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52%。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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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99,558,079 股,同意 199,406,659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 144,0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22%;弃权 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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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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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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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兴通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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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
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 14:30 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 号兴通海运大厦
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
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8,436,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97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
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2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121,27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99,558,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524%。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其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1,124,676 股,同意 30,972,756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5118%;反对 147,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30%;弃权 4,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972,7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5118%;反对 147,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473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52%。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99,558,079 股,同意 199,406,659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 144,0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22%;弃权 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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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5a5d80428c· 2026-10-14 17:5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