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威尔高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9:38:10·⟳ 抓取 19:40:11 +2m01s·⚡ 决策 10-14 19:43:11 +3m00s·13.0 天前
威尔高披露定增审核问询函补充法律意见书:13亿元募投项目仍处审核中段,无新增实质催化
本文件是再融资审核问询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属程序性、答辩性披露:13亿元募投计划与AI PCB项目信息已在发行预案中公开,环评有效、泰国处罚整改完毕均为合规瑕疵的澄清而非新增利好;项目尚未开工、前募项目延期,且定增本身带来摊薄,既无获注册批复的节点性催化,也不满足做空红线,无交易edge。
📄 原文威尔高↗ 原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
不做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1251.SZ)
定增审核问询函的律师补充回复为程序性答辩文件,募投金额/AI PCB项目/泰国处罚均已在此前预案与申报材料披露,无新增事实或获批节点;项目未开工、前募延期且发行具摊薄,方向与edge均不足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威尔高披露的是定增问询函律师补充回复,募投金额、项目及处罚事项均属已披露信息的程序性答辩,审核尚未走到注册批复;无新增基本面催化且发行存在摊薄,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主要风险
- 定增尚在审核中,若后续审核通过/获注册批复或发行落地,摊薄与融资节奏可能引发股价波动,但那是另一节点事件
- 前次募投项目延期至2027年、项目一2027年3月才开工,产能消化与效益可实现性仍被监管重点问询,存在扩产不及预期风险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4 · 影响 weakens
同一文件内含前募项目延期至2027年、泰国子公司三次行政处罚、13亿元融资摊薄等审慎信息,无新增订单或业绩超预期事实,做多逻辑不成立
检索:威尔高 定增 问询函 处罚 募投延期 摊薄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事件缺乏事件驱动交易所要求的新增事实与节点跃迁,支持AVOID
方向:无适用先例:再融资问询函律师补充意见属常规程序性披露,历史上不构成独立短线催化,未做外部先例检索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样本,不定tp/sl
形态:无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1,985 字
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创意字(2026)第005-1号
致: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受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本次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出具《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93 号)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
要求,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或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
问题以及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发行人
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
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信达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涉及的财务等非法律专业问题,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主要参考保荐机构、申
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
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
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及
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核问询函》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一、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
江西年产 144 万平方米高端 AI 类 PCB 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泰
国年产 120 万平方米高多层印制电路板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补
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一主要聚焦 AI 服务器电源等产品,已取得
了《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40 万平方米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软硬结合线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井开区环字〔2022〕8
号),项目达产年利润总额为 8968.60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 12.37%。项目二
强化公司海外产能的布局,增强公司海外产品供应能力,项目达产年利润总额
为 7622.78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 12.44%。2025 年,项目二实施主体威泰电子
有限公司(简称泰国威尔高)因未经许可扩建厂房被连续当地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三次。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占比分别为 38.52%、36.78%、46.20%及
43.00%。
公司 2023 年 IPO 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300 万㎡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
软硬结合线路板项目—年产 120 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以下简称前募项
目)、泰国威尔高年产 60 万㎡线路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024 年 7 月 10 日,
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前募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 2027 年 9 月。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
和联系,是否属于投向主业,是否涉及新产品;并结合人员、技术和市场储备,
说明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达产的情
况下继续募集资金扩产的合理性,并结合募投项目相关产品市场容量及市场需
求、募投项目建成后扩产倍数情况、拟销售区域、客户储备、报告期内销售情
况及在手订单覆盖现有和规划产能的比例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足够的产能
消化能力。(3)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
性等,相关关键参数的选取和公司现有相关业务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请说
明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项目测算情况,说明募投项
目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是否充分反映了原材料价格、汇率波动等风险。
(4)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取得
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5)泰国威尔高 2025 年被
多次行政处罚原因及整改情况,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对项
目二实施造成不利影响。(6)结合前次募投项目最近建设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
进度,说明项目实施进度是否符合预期,项目延期的原因,是否影响本次募投
项目的实施。(7)结合各类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金额、转固时点以及募
投项目未来效益测算情况,说明因实施募投项目而新增的折旧和摊销对发行人
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8)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动,对募
投项目市场空间、主要原材料供应、核心客户及预计效益实现情况等方面是否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9)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
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除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7)(8)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6)(7)(9)并发
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5)(8)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及核查方法如下: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募投项目开工计划和取得环评批复较早的原因;
获取募投项目相关环评批复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复函,核查环评批复的有
效性;
2、查阅泰国相关法律法规,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泰国威尔高 2025 年行政
处罚的原因以及整改情况;获取泰国威尔高 2025 年相关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
凭证、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公司制订的相关内控
制度,了解相关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以及公司内控制度运行情况;
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产品相关的国际贸易政策情况以及本次募投
项目相关的跨境投资政策情况,查阅相关法规并分析相关政策变动对募投项目
市场空间、主要原材料供应、核心客户及预计效益实现情况等方面的影响;
4、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四)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
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1、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项目一预计于 2027 年 3 月开工建设,尚未产生资金投
入,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包含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况。
2、项目一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1)项目一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
项目一系发行人“年产 540 万平方米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软硬结合
线路板项目”(以下简称“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的组成部分,对应的
环评批复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关
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40 万平方米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
软硬结合线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井开区环字〔2022〕8 号)
(以下简称“《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环评批复》”)。
上述环评批复取得的背景如下:
2018 年 3 月 29 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
西威尔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40 万 m2 高精密双面多层线路板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评字〔2018〕33 号),同意年产 240 万平方米印制电
路板项目建设。
2018 年 7 月 30 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印制电路板项目
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赣环评字〔2018〕78 号),将印制电路板项目环评审
批权限调整至设区市环保局及享有设区市环保局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公司环
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评审批主管部门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调整至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3 月 21 日,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环评批复》,同意年产 36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建设,具
体为本次新增 300 万平方米线路板和原环评批复未建设的 60 万平方米线路板,
同时对已建成的年产 18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发行人取得上述环评批复后,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步开展项目建设,根据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实际建设情况如下:
序号
子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产能
(万平方米)
项目状态
1
已建成产能
2018 年 4 月
180.00
已达产
2
年产 300 万㎡高精密双面多
层 HDI 软板及软硬结合线
路板项目—年产 120 万平方
米印制电路板项目(前次募
投项目)
2025 年 4 月
120.00
部分投产
3
江西年产 144 万平方米高端
AI 类 PCB 智能制造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一)
预计 2027 年 3
月
144.00
待开工
4
其他待建产能
/
96.00
/
合计
/
540.00
/
如上表所示,《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环评批复》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出具,发行人已于环评批复文件之日起五年内(2025 年 4 月)开工建设。
(2)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
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
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
根据《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环评批复》,项目一系“年产 540 万平
方米线路板项目”的组成部分,鉴于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均未发生变更,项目一
新增产能未超出环评批复核定的产能上限,项目一采用的生产工艺路线及污染
防治措施等亦未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动,发行人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具体分析如下:
①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均未发生变更
根据《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环评批复》,项目一系“年产 540 万平
方米线路板项目”的组成部分,该项目产品为印制电路板,选址位于原厂区内。
因此,项目一的性质、地点及所属行业类别均未发生变更。
②本次产能未超出环评批复核定的产能上限
根据《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项目一建成达产后,将新增年产 144 万平方米高端 AI 类电路板产能,
结合前期已建和在建项目,江西生产基地累计产能为 444 万平方米,未超出环
评批复核定的 540 万平方米产能上限。
③生产工艺路线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未发生重大变动
A.生产工艺路线
项目一与原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路线基本一致,本次募投项目未改变产品
的基础生产工艺路线。
B.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具体如下:
a.废水处理
企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单独进行处理,由于电路板
生产环节繁多,各工序产生的废水种类较多,实际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中,将生
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废水大致分为 11 类(分别为磨板废水、一般清洗废水、酸碱废水、有机清洗
废水、油墨废水、络合废水、含镍废水、含氰废水、含银废水、含金废水和其
它废水)分别处理,生产废水经过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物化处理、生化处理
后达标排放,确保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要
求。
b.废气处理
公司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包括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有机废气、含氰废气
和粉尘等,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废气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以达到环境保护的
目的。酸性废气经过碱液喷淋吸收装置进行中和处理后对外排放,经处理后的
气体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排放要求;有机废气在
处理前经过风管单独收集后通过气旋塔水喷淋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进行活
性炭吸附处理+活性炭再生脱附后进行蓄热燃烧处理,最终达标排放。
c.固体废弃物处理
电路板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如含铜废液、含铜污泥、废油墨、废干
膜渣、电路板边角料等)会分类收集,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进行处置。一般废弃物(如废包装纸箱、废纸、废垫片等)分类收集后会交由
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会统一堆放在指定堆放点,由环卫
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d.噪声处理
公司通过采用较低噪声的环保设备,合理布局,车间做密封隔音,噪声车
间内作业必须佩戴耳塞隔音,并采取减振、吸音、隔音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排
放,在厂区周围建设一定高度的隔音屏障,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
噪声标准》(GB12348-2008)。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一属于“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的组成部分,
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均未发生变更,本次新增产能未超出环评批复核定的产能
上限,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路线及污染防治措施等亦未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动,
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无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公司已于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日起五年
内开工建设,原有环评批复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报批审核。
此外,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取得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
境分局出具的复函,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44 万平方米高端 AI 类 PCB 智能
制造项目”系“年产 540 万平方米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软硬结合线路板项
目”的组成部分,无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基于上述,本次募投项目“江西年产 144 万平方米高端 AI 类 PCB 智能制造
项目”属于“年产 540 万平方米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软硬结合线路板项目”
的组成部分,属于井开区环字〔2022〕8 号批复范围内,相关批复仍在有效期
内。
(五)泰国威尔高 2025 年被多次行政处罚原因及整改情况,发行人相关内
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对项目二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1、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及处罚原因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处罚决定以及发行
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泰国威尔高存在如下三项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序号
1
2
3
受罚主体
泰国威尔高
泰国威尔高
泰国威尔高
处罚时间
2025.6.27
2025.9.9
2025.9.24
处罚文号
处罚结果
大城府工业局办
公室 0606 号
(1)对泰国威尔高处以罚款 10 万
泰铢;
(2)对泰国威尔高董事宋文明处以
罚款 10 万泰铢
大城府工业局办
公室 0036(2)
号
(1)对泰国威尔高处以基础罚款 5
万泰铢,附加罚款 20.5 万泰铢;
(2)对泰国威尔高董事宋文明处以
基础罚款 5 万泰铢,附加罚款 20.5
万泰铢
大城府工业局办
公室 0034(2)
号
(1)对泰国威尔高处以基础罚款
7.5 万泰铢,附加罚款 38.5 万泰铢;
(2)对泰国威尔高董事宋文明处以
基础罚款 7.5 万泰铢,附加罚款 38.5
万泰铢
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处罚原因
根据泰国《工厂法》,增加机器功率视为工厂扩建,需提前向主管部门提
交扩建申请。泰国威尔高在投产前已办理工厂经营许可证,但由于对当地相关
法规缺乏了解,在扩建过程中事先开展了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投入试生
产,导致厂区设备及公共设施的实际功率超出原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批准范围。
基于上述,泰国相关主管部门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对公司进行了第一次行
政处罚;后因泰国威尔高经办人员未及时跟进整改,针对上述事项导致泰国威
尔高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和 2025 年 9 月 24 日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罚款缴纳凭证以及
发行人确认,泰国威尔高已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全额缴清相关罚款并取得工厂扩
建相关批准,已完成整改;自 2025 年 9 月 24 日(最后一次处罚签发日)起,
泰国威尔高未再收到任何行政处罚。除上述三项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泰国威
尔高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制裁或执法措施。
3、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监事会取消前)
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相关制度覆盖采购管理、销售运营、安全生
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财务管控等环节,保障日常经营有序开展。
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已制定并执行了整改措施,持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强化制度落地执行。此外,发行人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泰国法律法
规的学习,并聘请泰国当地具备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
泰国威尔高的日常经营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发行人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上述报告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均为独立、偶发事件,不存在系统性、
持续性违规行为,发行人针对全部处罚事项均已整改完毕,并持续完善相关管
理制度、开展人员培训,相关偶发性处罚不构成内控体系的系统性缺陷,公司
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4、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对项目二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1)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且已整改完毕,此后未再受到新
的行政处罚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罚款缴纳凭证以及
发行人确认,上述三项罚款均已缴清,泰国威尔高已完成整改并取得工厂扩建
相关批准,未导致停产停业、未吊销许可、未涉及刑事追诉,泰国威尔高生产
经营持续正常。鉴于上述三项行政处罚均以行政程序作出且未涉及刑事定罪,
罚 款 金 额 处 于 法 定 罚 款 幅 度 的 中 间 或 较 低 水 平 且 已 按 期 缴 纳 , TWLS
COMPANY LIMITED 认为上述三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
三项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泰国威尔高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制裁或执法措施,
此后亦未再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2)上述行政处罚系针对泰国威尔高既往特定“未经许可扩建厂房”事项的
违规行为,并非针对本次募投项目二,且发行人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主要审批
程序,不影响后续募投项目二的开展,具体如下:
①境外投资备案
发行人已取得广东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600778 号),已取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境外项目投资
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开放函〔2025〕319 号)。
②项目用地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项目二建设地点位于泰国大城府育泰县堪韩镇 5 村 1 号,项目用地已由泰国威
尔高取得,并取得地契编号为 43771 的土地所有权证书。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③环评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本募投项目所在的泰国洛加纳工业园已取得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与规划办
公室出具的环评批准,无需另行单独取得环评批准。
④工厂经营许可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子公司泰国威尔高已取得工厂扩建的相关批准,并取得扩建后的工厂许
可证(编号:20140014825673)。
综上,鉴于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且已完成相应的整改措施,
且上述行政处罚系针对泰国威尔高既往特定“未经许可扩建厂房”事项的违规行
为,发行人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审批程序,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会
对募投项目二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八)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动,对募投项目市场空间、
主要原材料供应、核心客户及预计效益实现情况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相关政策变动情况
(1)国际贸易政策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除美国
外,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发现其他主要出口国或地区对发行人出口的印制
电路板设置关税、进口配额等贸易壁垒或存在贸易摩擦的情形。2025 年初开始,
美国关税政策频繁变化,2025 年 10 月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达成关税延期共识。
美国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宣布延长部分 301 关税豁免至 2026 年 11 月 10 日。
2026 年初,美国重新设立了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的 10%的全球加征关税;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前述 10%的全球加征关税正式到期,美国启动新一轮基
于 301 调查的附加关税机制,对中国原产商品加征 12.5%额外关税。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境外目标客户主要位于泰国,泰国在国际贸易及自贸协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定方面具有显著的政策优势,为公司以泰国作为面向全球市场的出口基地提供
了坚实保障。2025 年 10 月,美国与泰国签署《互惠贸易协定框架》,明确美
国对泰国产品征收 19%的关税,这一确定性的税率安排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关
税成本预期。2025 年 1 月,泰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达成全面自由
贸易协定;与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已取得积极进展;泰国亦已与英国签署
《强化贸易伙伴关系协定》。此外,泰国作为东盟成员国及《区域全面经济伙
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国,已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
15 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或正积极开展相关谈判。
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各种贸易壁垒令国内企业产品出口压力
增加,以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关税为代表的贸易壁垒层出不穷,给产业链带
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同时,海外客户对供应链地缘风险分散的战略重视度
显著提高,普遍通过优化供应链节点、分散产能布局等方式,对冲物流时效波
动与单一产能中断风险,以强化供应链稳定性与安全性。
在此背景下,公司在泰国投资扩建生产基地,既能精准匹配海外客户供应
链布局需求、进一步巩固客户合作粘性,又能增强应对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
策调整及国际贸易格局变化的战略灵活性,通过生产基地的全球化分散布局优
化供应链韧性,进而显著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
(2)跨境投资政策变动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二实施地点位于泰国,其跨境投资政策主要情况如下:
①产业政策
目前,泰国 PCB(印刷电路板)产业正受到泰国政府“泰国 4.0”战略和《国
家半导体产业发展战略蓝图》的强力支持,被定位为电子产业链升级的核心引
擎。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针对 PCB 产业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投资优惠
政策,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外资准入便利等方面。
目前,东南亚投资布局成为 PCB 行业的新发展趋势,全球排名前列的 PCB
厂商基本均在东南亚投资布局,以泰国等为代表的东盟国家的 PCB 产业集群逐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渐形成,目前已成为全球重要的 PCB 生产和消费区域之一。近年来,泰国承接
了较多的电子信息行业企业的产能转移,产业集群快速发展,吸引了台达电子、
施耐德、麦格米特和冠捷电子等各类元器件制造商。
②外汇政策
泰国外汇管理由泰国中央银行(BoT)依据《外汇管理法》(B.E.2485,
1942 年颁布,2021 年修订为 B.E.2501)及根据该法颁布的财政部法规第 13 号
(B.E.2497)实施监管。泰国长期奉行自由经济政策,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支
付(如货物贸易款、服务费等)在向商业银行提交真实交易背景文件后均可自
由办理。在资本项目方面,获得 BOI 投资促进证书的企业享有优于普通企业的
外汇管理待遇。根据《投资促进法》第 37 条的规定,受鼓励企业可“将资金以
外国货币形式带出或汇出境外”;同时,受鼓励企业可在授权银行开立外币账户
(FCD 账户)以便捷管理外汇收支。
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及未来利润汇回事宜,在泰国法律层
面具备明确的合规路径和操作便利,不存在政策限制或障碍。
2、相关政策变动对募投项目市场空间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应用领域 AI 服务器电源 PCB 需求增长的核心驱
动力来自于全球 AI 服务器及数据中心资本支出,全球主要的云厂商、算力卡制
造商主要集中于北美、中国及欧洲等地;美国关税政策变化可能对募投项目海
外市场空间造成短期扰动,但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工智能技术进入快速迭代与产
业渗透期,智能算力需求呈爆发式增长,带动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与 AI 服务器电
源市场进入高速扩张通道,公司可通过主动调整销售区域结构等方式控制贸易
政策变动风险,保障募投项目效益持续兑现。
3、相关政策变动对主要原材料供应的影响
本次募投产品原材料主要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金盐等,项目一主要
原材料均采购于国内供应商,项目二除铜球、金盐部分在泰国本地采购外,其
他材料均采购于国内供应商,不易受国际贸易政策变动影响。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相关政策变动对核心客户及预计效益实现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核心客户包括台达电子、施耐德、长城电源、欧陆通等,报
告期内,公司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0.10%、0.06%、0.26%和 0.56%,
因此,相关贸易政策变动对核心客户以及募投项目预计效益实现的影响较小。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宋幸幸
罗晓丹
童匆聪
年
16
月
日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创意字(2026)第005-1号
致: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受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本次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出具《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93 号)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
要求,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或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
问题以及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发行人
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
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信达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涉及的财务等非法律专业问题,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主要参考保荐机构、申
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
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
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及
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核问询函》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一、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
江西年产 144 万平方米高端 AI 类 PCB 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泰
国年产 120 万平方米高多层印制电路板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补
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一主要聚焦 AI 服务器电源等产品,已取得
了《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40 万平方米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软硬结合线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井开区环字〔2022〕8
号),项目达产年利润总额为 8968.60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 12.37%。项目二
强化公司海外产能的布局,增强公司海外产品供应能力,项目达产年利润总额
为 7622.78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 12.44%。2025 年,项目二实施主体威泰电子
有限公司(简称泰国威尔高)因未经许可扩建厂房被连续当地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三次。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占比分别为 38.52%、36.78%、46.20%及
43.00%。
公司 2023 年 IPO 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300 万㎡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
软硬结合线路板项目—年产 120 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以下简称前募项
目)、泰国威尔高年产 60 万㎡线路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024 年 7 月 10 日,
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前募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 2027 年 9 月。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
和联系,是否属于投向主业,是否涉及新产品;并结合人员、技术和市场储备,
说明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达产的情
况下继续募集资金扩产的合理性,并结合募投项目相关产品市场容量及市场需
求、募投项目建成后扩产倍数情况、拟销售区域、客户储备、报告期内销售情
况及在手订单覆盖现有和规划产能的比例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足够的产能
消化能力。(3)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
性等,相关关键参数的选取和公司现有相关业务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请说
明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项目测算情况,说明募投项
目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是否充分反映了原材料价格、汇率波动等风险。
(4)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取得
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5)泰国威尔高 2025 年被
多次行政处罚原因及整改情况,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对项
目二实施造成不利影响。(6)结合前次募投项目最近建设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
进度,说明项目实施进度是否符合预期,项目延期的原因,是否影响本次募投
项目的实施。(7)结合各类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金额、转固时点以及募
投项目未来效益测算情况,说明因实施募投项目而新增的折旧和摊销对发行人
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8)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动,对募
投项目市场空间、主要原材料供应、核心客户及预计效益实现情况等方面是否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9)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
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除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7)(8)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6)(7)(9)并发
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5)(8)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及核查方法如下: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募投项目开工计划和取得环评批复较早的原因;
获取募投项目相关环评批复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复函,核查环评批复的有
效性;
2、查阅泰国相关法律法规,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泰国威尔高 2025 年行政
处罚的原因以及整改情况;获取泰国威尔高 2025 年相关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
凭证、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公司制订的相关内控
制度,了解相关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以及公司内控制度运行情况;
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产品相关的国际贸易政策情况以及本次募投
项目相关的跨境投资政策情况,查阅相关法规并分析相关政策变动对募投项目
市场空间、主要原材料供应、核心客户及预计效益实现情况等方面的影响;
4、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四)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
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1、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项目一预计于 2027 年 3 月开工建设,尚未产生资金投
入,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包含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况。
2、项目一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1)项目一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
项目一系发行人“年产 540 万平方米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软硬结合
线路板项目”(以下简称“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的组成部分,对应的
环评批复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关
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40 万平方米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
软硬结合线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井开区环字〔2022〕8 号)
(以下简称“《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环评批复》”)。
上述环评批复取得的背景如下:
2018 年 3 月 29 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
西威尔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40 万 m2 高精密双面多层线路板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评字〔2018〕33 号),同意年产 240 万平方米印制电
路板项目建设。
2018 年 7 月 30 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印制电路板项目
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赣环评字〔2018〕78 号),将印制电路板项目环评审
批权限调整至设区市环保局及享有设区市环保局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公司环
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评审批主管部门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调整至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3 月 21 日,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环评批复》,同意年产 36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建设,具
体为本次新增 300 万平方米线路板和原环评批复未建设的 60 万平方米线路板,
同时对已建成的年产 18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发行人取得上述环评批复后,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步开展项目建设,根据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实际建设情况如下:
序号
子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产能
(万平方米)
项目状态
1
已建成产能
2018 年 4 月
180.00
已达产
2
年产 300 万㎡高精密双面多
层 HDI 软板及软硬结合线
路板项目—年产 120 万平方
米印制电路板项目(前次募
投项目)
2025 年 4 月
120.00
部分投产
3
江西年产 144 万平方米高端
AI 类 PCB 智能制造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一)
预计 2027 年 3
月
144.00
待开工
4
其他待建产能
/
96.00
/
合计
/
540.00
/
如上表所示,《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环评批复》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出具,发行人已于环评批复文件之日起五年内(2025 年 4 月)开工建设。
(2)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
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
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
根据《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环评批复》,项目一系“年产 540 万平
方米线路板项目”的组成部分,鉴于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均未发生变更,项目一
新增产能未超出环评批复核定的产能上限,项目一采用的生产工艺路线及污染
防治措施等亦未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动,发行人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具体分析如下:
①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均未发生变更
根据《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环评批复》,项目一系“年产 540 万平
方米线路板项目”的组成部分,该项目产品为印制电路板,选址位于原厂区内。
因此,项目一的性质、地点及所属行业类别均未发生变更。
②本次产能未超出环评批复核定的产能上限
根据《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项目一建成达产后,将新增年产 144 万平方米高端 AI 类电路板产能,
结合前期已建和在建项目,江西生产基地累计产能为 444 万平方米,未超出环
评批复核定的 540 万平方米产能上限。
③生产工艺路线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未发生重大变动
A.生产工艺路线
项目一与原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路线基本一致,本次募投项目未改变产品
的基础生产工艺路线。
B.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具体如下:
a.废水处理
企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单独进行处理,由于电路板
生产环节繁多,各工序产生的废水种类较多,实际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中,将生
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废水大致分为 11 类(分别为磨板废水、一般清洗废水、酸碱废水、有机清洗
废水、油墨废水、络合废水、含镍废水、含氰废水、含银废水、含金废水和其
它废水)分别处理,生产废水经过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物化处理、生化处理
后达标排放,确保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要
求。
b.废气处理
公司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包括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有机废气、含氰废气
和粉尘等,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废气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以达到环境保护的
目的。酸性废气经过碱液喷淋吸收装置进行中和处理后对外排放,经处理后的
气体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排放要求;有机废气在
处理前经过风管单独收集后通过气旋塔水喷淋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进行活
性炭吸附处理+活性炭再生脱附后进行蓄热燃烧处理,最终达标排放。
c.固体废弃物处理
电路板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如含铜废液、含铜污泥、废油墨、废干
膜渣、电路板边角料等)会分类收集,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进行处置。一般废弃物(如废包装纸箱、废纸、废垫片等)分类收集后会交由
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会统一堆放在指定堆放点,由环卫
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d.噪声处理
公司通过采用较低噪声的环保设备,合理布局,车间做密封隔音,噪声车
间内作业必须佩戴耳塞隔音,并采取减振、吸音、隔音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排
放,在厂区周围建设一定高度的隔音屏障,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
噪声标准》(GB12348-2008)。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一属于“年产 540 万平方米线路板项目”的组成部分,
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均未发生变更,本次新增产能未超出环评批复核定的产能
上限,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路线及污染防治措施等亦未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动,
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无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公司已于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日起五年
内开工建设,原有环评批复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报批审核。
此外,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取得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
境分局出具的复函,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44 万平方米高端 AI 类 PCB 智能
制造项目”系“年产 540 万平方米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软硬结合线路板项
目”的组成部分,无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基于上述,本次募投项目“江西年产 144 万平方米高端 AI 类 PCB 智能制造
项目”属于“年产 540 万平方米高精密双面多层 HDI 软板及软硬结合线路板项目”
的组成部分,属于井开区环字〔2022〕8 号批复范围内,相关批复仍在有效期
内。
(五)泰国威尔高 2025 年被多次行政处罚原因及整改情况,发行人相关内
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对项目二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1、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及处罚原因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处罚决定以及发行
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泰国威尔高存在如下三项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序号
1
2
3
受罚主体
泰国威尔高
泰国威尔高
泰国威尔高
处罚时间
2025.6.27
2025.9.9
2025.9.24
处罚文号
处罚结果
大城府工业局办
公室 0606 号
(1)对泰国威尔高处以罚款 10 万
泰铢;
(2)对泰国威尔高董事宋文明处以
罚款 10 万泰铢
大城府工业局办
公室 0036(2)
号
(1)对泰国威尔高处以基础罚款 5
万泰铢,附加罚款 20.5 万泰铢;
(2)对泰国威尔高董事宋文明处以
基础罚款 5 万泰铢,附加罚款 20.5
万泰铢
大城府工业局办
公室 0034(2)
号
(1)对泰国威尔高处以基础罚款
7.5 万泰铢,附加罚款 38.5 万泰铢;
(2)对泰国威尔高董事宋文明处以
基础罚款 7.5 万泰铢,附加罚款 38.5
万泰铢
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处罚原因
根据泰国《工厂法》,增加机器功率视为工厂扩建,需提前向主管部门提
交扩建申请。泰国威尔高在投产前已办理工厂经营许可证,但由于对当地相关
法规缺乏了解,在扩建过程中事先开展了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投入试生
产,导致厂区设备及公共设施的实际功率超出原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批准范围。
基于上述,泰国相关主管部门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对公司进行了第一次行
政处罚;后因泰国威尔高经办人员未及时跟进整改,针对上述事项导致泰国威
尔高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和 2025 年 9 月 24 日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罚款缴纳凭证以及
发行人确认,泰国威尔高已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全额缴清相关罚款并取得工厂扩
建相关批准,已完成整改;自 2025 年 9 月 24 日(最后一次处罚签发日)起,
泰国威尔高未再收到任何行政处罚。除上述三项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泰国威
尔高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制裁或执法措施。
3、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监事会取消前)
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相关制度覆盖采购管理、销售运营、安全生
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财务管控等环节,保障日常经营有序开展。
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已制定并执行了整改措施,持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强化制度落地执行。此外,发行人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泰国法律法
规的学习,并聘请泰国当地具备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
泰国威尔高的日常经营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发行人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上述报告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均为独立、偶发事件,不存在系统性、
持续性违规行为,发行人针对全部处罚事项均已整改完毕,并持续完善相关管
理制度、开展人员培训,相关偶发性处罚不构成内控体系的系统性缺陷,公司
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4、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对项目二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1)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且已整改完毕,此后未再受到新
的行政处罚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罚款缴纳凭证以及
发行人确认,上述三项罚款均已缴清,泰国威尔高已完成整改并取得工厂扩建
相关批准,未导致停产停业、未吊销许可、未涉及刑事追诉,泰国威尔高生产
经营持续正常。鉴于上述三项行政处罚均以行政程序作出且未涉及刑事定罪,
罚 款 金 额 处 于 法 定 罚 款 幅 度 的 中 间 或 较 低 水 平 且 已 按 期 缴 纳 , TWLS
COMPANY LIMITED 认为上述三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
三项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泰国威尔高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制裁或执法措施,
此后亦未再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2)上述行政处罚系针对泰国威尔高既往特定“未经许可扩建厂房”事项的
违规行为,并非针对本次募投项目二,且发行人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主要审批
程序,不影响后续募投项目二的开展,具体如下:
①境外投资备案
发行人已取得广东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600778 号),已取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境外项目投资
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开放函〔2025〕319 号)。
②项目用地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项目二建设地点位于泰国大城府育泰县堪韩镇 5 村 1 号,项目用地已由泰国威
尔高取得,并取得地契编号为 43771 的土地所有权证书。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③环评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本募投项目所在的泰国洛加纳工业园已取得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与规划办
公室出具的环评批准,无需另行单独取得环评批准。
④工厂经营许可
根据 TWLS COMPANY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子公司泰国威尔高已取得工厂扩建的相关批准,并取得扩建后的工厂许
可证(编号:20140014825673)。
综上,鉴于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且已完成相应的整改措施,
且上述行政处罚系针对泰国威尔高既往特定“未经许可扩建厂房”事项的违规行
为,发行人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审批程序,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会
对募投项目二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八)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动,对募投项目市场空间、
主要原材料供应、核心客户及预计效益实现情况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相关政策变动情况
(1)国际贸易政策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除美国
外,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发现其他主要出口国或地区对发行人出口的印制
电路板设置关税、进口配额等贸易壁垒或存在贸易摩擦的情形。2025 年初开始,
美国关税政策频繁变化,2025 年 10 月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达成关税延期共识。
美国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宣布延长部分 301 关税豁免至 2026 年 11 月 10 日。
2026 年初,美国重新设立了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的 10%的全球加征关税;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前述 10%的全球加征关税正式到期,美国启动新一轮基
于 301 调查的附加关税机制,对中国原产商品加征 12.5%额外关税。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境外目标客户主要位于泰国,泰国在国际贸易及自贸协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定方面具有显著的政策优势,为公司以泰国作为面向全球市场的出口基地提供
了坚实保障。2025 年 10 月,美国与泰国签署《互惠贸易协定框架》,明确美
国对泰国产品征收 19%的关税,这一确定性的税率安排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关
税成本预期。2025 年 1 月,泰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达成全面自由
贸易协定;与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已取得积极进展;泰国亦已与英国签署
《强化贸易伙伴关系协定》。此外,泰国作为东盟成员国及《区域全面经济伙
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国,已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
15 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或正积极开展相关谈判。
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各种贸易壁垒令国内企业产品出口压力
增加,以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关税为代表的贸易壁垒层出不穷,给产业链带
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同时,海外客户对供应链地缘风险分散的战略重视度
显著提高,普遍通过优化供应链节点、分散产能布局等方式,对冲物流时效波
动与单一产能中断风险,以强化供应链稳定性与安全性。
在此背景下,公司在泰国投资扩建生产基地,既能精准匹配海外客户供应
链布局需求、进一步巩固客户合作粘性,又能增强应对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
策调整及国际贸易格局变化的战略灵活性,通过生产基地的全球化分散布局优
化供应链韧性,进而显著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
(2)跨境投资政策变动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二实施地点位于泰国,其跨境投资政策主要情况如下:
①产业政策
目前,泰国 PCB(印刷电路板)产业正受到泰国政府“泰国 4.0”战略和《国
家半导体产业发展战略蓝图》的强力支持,被定位为电子产业链升级的核心引
擎。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针对 PCB 产业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投资优惠
政策,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外资准入便利等方面。
目前,东南亚投资布局成为 PCB 行业的新发展趋势,全球排名前列的 PCB
厂商基本均在东南亚投资布局,以泰国等为代表的东盟国家的 PCB 产业集群逐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渐形成,目前已成为全球重要的 PCB 生产和消费区域之一。近年来,泰国承接
了较多的电子信息行业企业的产能转移,产业集群快速发展,吸引了台达电子、
施耐德、麦格米特和冠捷电子等各类元器件制造商。
②外汇政策
泰国外汇管理由泰国中央银行(BoT)依据《外汇管理法》(B.E.2485,
1942 年颁布,2021 年修订为 B.E.2501)及根据该法颁布的财政部法规第 13 号
(B.E.2497)实施监管。泰国长期奉行自由经济政策,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支
付(如货物贸易款、服务费等)在向商业银行提交真实交易背景文件后均可自
由办理。在资本项目方面,获得 BOI 投资促进证书的企业享有优于普通企业的
外汇管理待遇。根据《投资促进法》第 37 条的规定,受鼓励企业可“将资金以
外国货币形式带出或汇出境外”;同时,受鼓励企业可在授权银行开立外币账户
(FCD 账户)以便捷管理外汇收支。
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及未来利润汇回事宜,在泰国法律层
面具备明确的合规路径和操作便利,不存在政策限制或障碍。
2、相关政策变动对募投项目市场空间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应用领域 AI 服务器电源 PCB 需求增长的核心驱
动力来自于全球 AI 服务器及数据中心资本支出,全球主要的云厂商、算力卡制
造商主要集中于北美、中国及欧洲等地;美国关税政策变化可能对募投项目海
外市场空间造成短期扰动,但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工智能技术进入快速迭代与产
业渗透期,智能算力需求呈爆发式增长,带动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与 AI 服务器电
源市场进入高速扩张通道,公司可通过主动调整销售区域结构等方式控制贸易
政策变动风险,保障募投项目效益持续兑现。
3、相关政策变动对主要原材料供应的影响
本次募投产品原材料主要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金盐等,项目一主要
原材料均采购于国内供应商,项目二除铜球、金盐部分在泰国本地采购外,其
他材料均采购于国内供应商,不易受国际贸易政策变动影响。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相关政策变动对核心客户及预计效益实现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核心客户包括台达电子、施耐德、长城电源、欧陆通等,报
告期内,公司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0.10%、0.06%、0.26%和 0.56%,
因此,相关贸易政策变动对核心客户以及募投项目预计效益实现的影响较小。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宋幸幸
罗晓丹
童匆聪
年
16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d6f8e3bd9e· 2026-10-14 19:43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