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领湃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5(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9:43:00·⚡ 决策 10-14 19:45:04 +2m04s·13.2 天前
领湃科技股东会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暨关联交易,属例行程序性披露且投票率极低
该公告仅确认一笔此前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控股股东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关联交易完成法定表决程序;法律意见书没有新增金额、利率、期限、担保、业绩影响或经营变化,且投票率仅0.1476%。关联融资可能反映流动性支持或资金需求,但文件本身不能建立明确短线方向。
📄 原文领湃科技↗ 原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啓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 Law Fir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啟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 Law Firm 二〇二六年十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
不做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530.SZ)
无新增事实的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议案此前已进入会议通知,本文仅确认表决合法有效,未披露新增借款金额、条款或经营/盈利影响,多空均无明确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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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领湃科技临时股东会通过控股股东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关联交易,但本法律意见书只确认程序合法有效,未披露新增商业条款或盈利信息,属无增量的程序性公告,回避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原始借款公告显示利率显著不公允、高比例担保、资金占用或财务压力,可能构成负面信用信息;但这些关键条款未在本文件披露。
- 议案同意率仅61.5046%且出席表决权极低,虽然法律程序有效,但不能据此判断市场认可度或流动性压力大小。
反向证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与事件性质共同支持AVOID,而非降低仓位ENTER。
方向:不使用历史先例:当前不是订单、业绩、并购或政策类价格催化,而是无新增条款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涨幅量级:没有可支撑止盈止损幅度的同类增量事件;程序性通过本身不应外推涨跌幅。
形态:未发现需要交易的方向性模式。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158 字
啓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 Law Fir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啟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 Law Firm
二〇二六年十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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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 Law Firm
致: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
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四)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报纸和巨潮咨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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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 Law Firm
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年9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0月14日召开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巨潮咨讯网站
发布了《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
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4日下午15:30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
洲工业园工业大道10号领湃科技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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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7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253,8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76%。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所代表
股份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1%,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
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人,代表股份253,60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7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
已有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中小股东87人,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代表股份253,802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1476%。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
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须回
避表决的股东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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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 Law Firm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办理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046%;反对9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193%;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046%;反对9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193%;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0%。
关联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两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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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律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启 务
南 所
湖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丹
经办律师:
Qiyuan Law Fir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啟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 Law Firm
二〇二六年十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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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yuan Law Firm
致: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
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四)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报纸和巨潮咨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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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yuan Law Firm
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年9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0月14日召开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巨潮咨讯网站
发布了《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
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4日下午15:30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
洲工业园工业大道10号领湃科技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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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 Law Firm
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7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253,8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76%。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所代表
股份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1%,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
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人,代表股份253,60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7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
已有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中小股东87人,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代表股份253,802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1476%。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
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须回
避表决的股东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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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 Law Firm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办理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046%;反对9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193%;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046%;反对9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193%;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0%。
关联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两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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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律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启 务
南 所
湖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丹
经办律师: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79b5fb49cd· 2026-10-14 19:4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