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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云天励飞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证据不足
北京时间·🕒 发布 10-15(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8:19:00·⚡ 决策 10-14 18:20:58 +1m58s·13.2 天前

云天励飞临时股东会通过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议案,但公告仅为程序性法律意见、未披露发行条款

本次信息的实质内容是程序性表决结果,而非已定价、已发行或明确规模的债券融资;缺少发行金额、成本、用途和兑现时点,无法测算对云天励飞收入、利润、现金流或市值的边际影响,不具备可交易催化。

📄 原文云天励飞↗ 原文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不做 云天励飞(688343.SH)
本次仅为股东会通过拟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程序性公告,未披露金额、利率、期限、用途和监管进展,无法确认净利好或净利空,也没有可执行的事件交易预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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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云天励飞股东会通过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程序上合规,但法律意见书没有披露任何关键融资条款。该事项现阶段更像例行融资授权,方向和财务弹性均不明确,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议案获通过只说明公司获得股东会层面的申请授权,不等同于债券已经监管批准或成功发行。
  • 缺少发行规模、利率、期限和募投项目,无法建立相对市值或盈利的 materiality 测算。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正式方案披露大额低成本融资且募投项目对应明确AI业务增长,可能构成新的再评估事件。
  • 若后续条款显示融资成本高、资金缺口或偿债压力,财务影响方向也可能转为负面。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当前无可量化 edge 的结论,因此直接回避。

方向:无可用于定价的高相似先例;当前公告本身为程序性法律意见,不具备通过同类债券发行先例推算涨跌幅的信息基础。

涨幅量级:未使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发行规模、条款和资金用途均缺失。

形态:无法据此判断见光死或持续反应;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通常不是强价格催化。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931 字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
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作出的《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
公司 2026 年 9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
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本
次股东会。

2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 14: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3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
宁先生主持。
3.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员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身
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以及非法人组织股东的持股证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375,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9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00,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09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8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520,9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94%。

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276,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88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

1.

《关于公司拟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9,358,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74%;反对 863,4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830%;弃权 54,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02,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60%;反对 863,49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79%;弃权
54,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2312d306e0 · 2026-10-14 18:2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